1.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小摊点、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出租屋等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三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控制,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消防设计。
其他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管理。
2.规范性参考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规定通过引用本标准成为本标准的规定。引用文件的所有后续修订或修订日期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J39-90农村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室内装饰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通则
3.1为贯彻国家消防方针政策,合理管理现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和技术先进,特制定本标准。
3.2对整改后不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执行本标准。
3.3.1小摊点:销售服务店、商业餐厅、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修理店、美容院等。营业面积不到300平方米。
3.3.2小作坊: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
3.3.3小型娱乐场所:酒吧、茶馆、足浴、棋牌室、台球室等。建筑面积不到200平方米,具有休闲娱乐功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或有甲、乙类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小摊点、小作坊、小型娱乐场所和值班住宿场所。
4.2小摊点、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四楼及以上不宜设置小作坊和娱乐场所。
4.4与相邻建筑防火距离不足的小作坊应采用砖墙隔开,窗户应错开;车间、仓库和办公室应由不燃材料隔开。
4.5“三小”场所及附属值勤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和三级。
4.6“三小”吊顶和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不燃材料,并符合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保证发生火灾时,人能从里面轻易打开。因安全防范措施需要平时上锁的疏散门,应配备防火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可燃物体上。
4.9建筑物内应根据GB50140的要求配备适合用户、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的灭火器。
4.10户外广告牌、遮阳篷等。“三小场所”内应当使用不燃性或者阻燃性材料,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设置独立的烟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集体宿舍设置独立的烟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4.12简易喷水装置/系统应设置在“三小”处。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加强消防、电力、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入住人数,保证疏散路线的畅通。
4.14严禁在“三小”所属集体宿舍内使用快热、电炉、大功率灯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等明火器具。
4.15营业场所内不得有人居住,值班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4.16“三小”场所负责人签署消防自律公约。
5.防火分区和防火区
5.1住宿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5.1.1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时,耐火等级为1.50h、1.00h的不燃层和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不燃墙应与其他使用场所完全隔离,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设置在三层及以上,且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墙体和耐火等级为0.50h的不燃性楼板应与其他部位完全隔离,隔离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1.3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位于二层或二层以下时,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墙和耐火等级为0.50h的不燃地板应与其他使用场所完全隔离。
5.2当住宿等场所共用出口或楼梯时,住宿等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在一、二、三级耐火建筑内设置住宿场所,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 ㎡;
5.2.2当住所设置在四级耐火建筑内,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时,住所防火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m2
5.2.3其他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应使用场所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3当住宿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相互独立时,住宿等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应使用场所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4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的隔墙应铺设在楼层顶部。房间里不应该有夹层或阁楼。
5.5营业场所的天花板和墙壁不得用可燃材料装饰。
5.6附属集体宿舍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由耐火不低于2.00h的不燃隔墙和1.00h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分完全隔开,并应由外墙布置,并应设有可开启的外窗;严禁在住宿区的房间、库房、走道存放、放置和使用气瓶。储气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5.7营业场所应通过不燃地板、实心墙或甲/乙类防火门与同一建筑物的住宿部分隔开;二层以上有金属围栏或防盗网的住宿场所和营业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和多功能消防救生梯;如果有一扇通向屋顶的门需要上锁,应采用推闩门锁。
5.8各种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应在建筑物内或邻近建筑物处用砖墙隔开。
5.9电梯井、管道井和起居部分应用不燃材料隔开。
6.安全疏散
6.1住宿场所、小摊点、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出租屋除符合本标准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外,还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地面。建筑物内人员疏散和疏散楼梯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6.1.1人员可通过通向住宿区上部平屋顶的出口到达屋顶,然后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或使用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疏散至地面;
6.1.2在外墙上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楼梯;
6.1.3在建筑物内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封闭楼梯间。
6.2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露天楼梯,或封闭楼梯间:
6.2.1采用室外开放式楼梯;
6.2.2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封闭式楼梯间:
6.2.2.1通向楼梯间的门是乙级防火门;
6.2.2.2的楼梯可以连接到屋顶,或者楼梯上方的屋顶上有通风口;
6.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相关要求;
6.2.2.4的楼层不超过7层。
6.3住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他使用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开放楼梯:
6.3.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或者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6.3.2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建筑物内的住宿场所及其他使用场所,设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6.3.3住宿总数不得超过10个。
6.4营业面积超过50㎡的,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6.5住宿场所、小摊点、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出租屋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楼梯宽度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增加室外疏散梯等措施,以满足规范要求。
6.6住宿场所和出租屋人数按人均住宿面积2-3㎡确定,每间宿舍人数不超过8人。已设置生产车间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层不同方向开设两个高度不低于100厘米、宽度不低于80厘米的紧急出口。紧急出口设在二层的,还应设置多功能消防梯;如果逃生出口需要上锁,应采用推闩门锁。
6.7“三小”内的住宿房间应设有阳台或可开启的外窗,外窗或阳台内不得安装金属围栏。必须设置的时候,要能从里面打开,方便人们逃生。
6.8“三小”场所10人以上的场所,应在人员容易逃生的地方配备防火梯、救生索等逃生自救设备。
6.9“三小”场所其他部位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楼梯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0在“三小”场所及其疏散楼梯间10人以上的住宿部分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11丙类生产场所必须设有通往平屋顶的封闭楼梯或室外楼梯,楼梯门应朝向疏散方向开启;如果通向平屋顶的门和出口门需要上锁,应采用安全控制和逃生门锁。
6.12三层或三层以上且只有一个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防火梯。
6.13小型厂房内或附近的各种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应采用砖墙隔开。
6.14疏散楼梯应通过一楼的实心墙与生产和储存场所隔开。
7.消防设施
7.1封闭楼梯间与“三小”场所其他场所共用时,住宿场所等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7.1.1当“三小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但不大于1000㎡且住宿场所设置在三楼以上时,在住宿场所等场所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7.1.2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建筑面积超过1000㎡时,在住宿场所等场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水装置/系统;
7.1.3当“三小”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住宿场所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的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何一台火灾探测器发出警报时,其警报响应可以通知住宿场所。
7.1.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的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电铃等报警装置。
7.2当“三小”场所的住宿场所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完全隔离,不开门窗,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他场所的消防设施可按国家现行相应使用场所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
7.3小作坊和娱乐场所应配备防排烟设施。
7.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小餐馆应配备室内消防栓或消防卷盘。如果无法设置,则每层必须至少配备一个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应按照每75平方米2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7.5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馆应设置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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