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补充几句:这个案件是否属于聚众斗殴仍应考虑多方面: 1,首先是双方参加打架的人数,关于聚众的人数一般是指3人以上,但是是指双方都3人以上还是一方3人以上就可以构成,目前在司法界仍是争议的问题,本案是否斗殴的人数应该考虑。 2,本案是一方先打另一方,之后另一方又报复对方,其中的时间间隔应该考虑,如果不是连续的,而是过了一段时间一方趁另一方不备而殴打,我认为不应该是聚众斗殴,而是故意伤害。 3,如果本案定为涉嫌聚众斗殴罪,那么双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本案定为涉嫌聚众斗殴罪,而本案中一方有人被凶器捅致重伤,那么不仅要追究直接造成他人重伤的人员在故意伤害罪方面的刑事责任,而且首要分子也必须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转化定罪。理由如下:本案的首要分子,其参与了组织、预谋和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整个过程,虽然导致对方重伤的结果往往并非其亲自实施,但该结果的发生与其组织、指挥行为密不可分。明知聚众斗殴行为是双方均有多人参与的互殴,难免给对方造成杀伤结果,仍组织多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参加斗殴,这容易受环境刺激导致过激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事先应是明知的。因此,要求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行为承担全部罪责。 至于那位被警察抓走的,应该是被刑事拘留的,这跟15天没什么关系(你说的15天应该是指行政拘留的),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拘留至30日,如果将来变更强制措施成逮捕,那么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都有可能,如果罪名成立的话那就只有去监狱了。而且这个捅人的必须有证据来证明其没实施或者其实施的只是轻微伤害,还有他是不是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人员都应该考虑的。 不过本人认为本案现实中很可能最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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