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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谢某某与侯某某1993年4月10日结婚,并按地方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谢某某于2019年6月向法院起诉,称自己父亲于侯某某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以双方之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一套房产、一辆轿车等。

★争议焦点★

谢某某与侯某某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谢某与侯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之间的婚姻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宣告谢某与侯某的婚姻无效。涉及财产分割等另做处理。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102民初7689号

★实务分析★

第一,哪些情形下会造成婚姻无效?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也会无效吗?

根据今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婚姻编里的内容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即使领取了结婚证,婚姻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二,当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将有什么影响?

当婚姻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时,原先自以为是夫妻的的男女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即使在一起生活将被认定为同居生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所有。

那么这种情形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将应该如何处理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有证据证明某收入为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则应归其本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此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有协议的,只要该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可按协议处理。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共有的财产,或虽无约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某种财产共有关系,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处理。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特别提醒,在结婚时、婚姻发生危机或者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在处理前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帮助,以免自己盲目自行解决,错失机会不仅仅婚姻解体,甚至是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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