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
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
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
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里,对原 2008 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
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原 08 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
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
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
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
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
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
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
标人明确。
由于原 08 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
规范"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
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
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
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
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
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
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
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
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给出了明确的
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
偏差,且超过 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
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1.当 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
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
价。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
条文性说明,"新规范"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
1.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
价按照 P1×(1-L)×(1-15%)调整。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1 条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
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
施工图预算)×100%
总的来说,"新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
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
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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