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于承恩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头派出所所长、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副局长、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和龙岗分局党委副书记、第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936万元、港币55万元、美元7万元。
【记者】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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