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州区“11.1”自来水气味事件发生后,吉安市委和市政府立即成立了“11.1”自来水气味事件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事件经过和原因
吉福水厂2021年4月12日开始使用应急水源供水。10月10日,因螺滩水库导流管维修,吉福水厂停止使用应急水源供水,临时改用赣江古南塔取水口水源供水。导流管维修完成后,为切换回应急水源供水,10月26日至31日期间,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应急水源输送管网进行了积存水排放和管道冲洗。
10月31日17时30分,吉福水厂将水源切换为应急水源供水,次日5时许起,陆续有市民反映吉州区“自来水出现异味”的问题。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11月1日7时许停止了吉福水厂自来水的生产和供水,对有异味的管网水和已进入吉福水厂的生产水进行排放。
11月1日12时许,吉州区范围内市政供水管网有异味的水基本排净,到晚上22时30分,吉州区小区排水大部分完成,自来水异味基本消除。11月2日4时许,吉福水厂全面恢复正常供水能力。
经调查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现场勘查、采样、测算分析并集体会商研究,确定“11.1”自来水异味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吉福水厂在重新启用应急水源供水前,对应急水源输送管网内的积存水排放冲洗没有到位,积存水进入吉福水厂,导致出厂水中氨氮和微生物含量偏高,从而产生异味。
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中心城区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水源管线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单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和直接的责任。
主要工作失误发生在水源切换和制水两个环节:一是水源切换操作不规范。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重新启用应急水源供水前,未遵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八条、《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CJJ/T282—2019)第6.3.2和第6.3.3等相关规定,未对原水水质进行检测,未制定应急水源调度操作规程,对应急水源输送管网积存水排放不彻底、冲洗不到位,导致出厂水中氨氮和微生物含量偏高,从而产生异味。二是制水过程水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吉福水厂在原水水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遵守《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第2.2.1等相关规定,没有强化水质保障措施,未增加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以致未能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上两个环节的失误直接导致“11.1”自来水异味事件的发生。
二、事件处置情况
吉州区自来水异味事件发生后,吉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并先后赶赴吉福水厂对处置工作进行现场督办。吉安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到现场指挥调度事件处置和后续整改工作。吉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也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了现场调研指导。
吉安市住建局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紧急处置,启动了水质应急预案,安排3个工作小组负责城市供水管道排水、吉福水厂制水工艺设施冲洗排放、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送水车为部分小区、宾馆、幼儿园、学校等人口密集急需用水的地方送水,保障事件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和应急期间群众基本用水需求。
吉安市卫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均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了水质检测、情况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吉安市卫健委11月1日9时组织人员在吉福水厂清水池抽水泵排水口应急采样检测,结果为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吉安市卫健委11月2日和11月3日应急采集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结果全部达标;11月4日以来,吉安市卫健委每日对3个水厂(吉福水厂、五岳观水厂、城北水厂)出厂水和吉州区城区多个点位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截至11月7日的检测结果全部达标。吉安市生态环境局11月1日对螺滩水库取水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11月3日以来每日对螺滩水库取水口和吉福水厂取水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为了解异味水对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11月4日吉安市卫健委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水有异味会对胃肠造成刺激,可能引起胃肠反应,少量短期饮用基本不可能引起急性毒性反应,自来水问题发生后,医院无因饮用自来水引起胃肠道反应病例上报”。
目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正在按有关程序进行。
吉安市吉州区“11.1”自来水异味事件调查组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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