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毕业生梁某,通过应聘的学校获得了北京市户口,但在工作一年后,他就离职。学校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

10月31日上午,通州法院透露,这起人事争议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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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顺利地来到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有了事业编制,获得了北京市户口。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但是,仅一年后,梁某即行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假结束后,9月份开学时,梁某就再未出勤。

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梁某说,他是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而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他的在校收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非常明确而具体,原告理应知晓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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