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籍教师和教育机构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大量无证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这种违法办学和非法任用还导致了大量无证民办教育机构倒闭,甚至“跑路”,从而损害了大量学生和机构教师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监督,教育质量无法保证,教育环境混乱,甚至有安全的危险。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教师面临着因打“黑工”而被驱逐的危险。
实际上,申请学校运营许可证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办学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住房、安全等标准,并申请办学消防许可。而且,各地对学校运营场所的面积和租赁期限也有很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很多民办教育机构为了节约经济和时间成本,选择了只申请营业执照,不申请学校许可,直接开始经营的方式。没有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没有办法为他聘请的外教办理外国人中国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对于无证外籍教师和机构,没有向无证机构发放办学许可的教育部门不会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颁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局在机构运营过程中不会监督学校运营许可。因此,造成了无证机关引进无证外教的无人监督局面,相关学校安全、学校运营质量也没有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在《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中注明“教育机构是否聘请外籍教师由本法调整,教育机构是否已申请办学许可”。目前,对于聘请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的管理,教育局只关注和管理申请办学许可的教育机构。但是,鉴于目前大量存在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建议将无证机关聘任外籍教师的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同时,《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第32条(非法任用)规定:“教育机构和其他构成社会有组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机构主要要由教育部处监督,因此相关管理调查也由教育部部门主导,建议向各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管理情况。(威廉莎士比亚,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
最后,建议加入《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第34条(管理责任),《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对非法向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人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但其中“情况特别严重,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学校许可证”的规定表明,相关处罚只适用于有学校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即使全港提议将无证教育机构也纳入本法管理,但如果相关处罚不适用,建议明确无证机关特定的处罚。(作者是民建会员,上海韩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原标题为《外籍教师管理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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