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市政协院副主席张恩波受贿案,张恩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发现,2006年至2015年,张恩波利用“江西市长/市场”、“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债务解决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90多万元。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恩波到案后,可以主动供认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揭发和揭发别人的犯罪线索,有立功成果,在职和拘留期间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立功情节,认罪,退还所有赃物,依法减轻处罚。
资料来源: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如何理解上述“在职及拘留期间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立功情节”?司法实践中如何承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德在接受《正史啊》采访时表示:“《刑法》规定了从轻到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庭情节,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立功”等。”关于“公共”,《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可以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如实确认,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查其他案件等公共成果的,可以减轻从轻或处罚。”有重大成就的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那么什么是“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指控和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被证明是真实的。为调查其他重大事件提供了重要线索,经过验证是真的。阻止他人的主要犯罪活动。协助司法部逮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应被承认有重大成就。”
因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计法是可以构成“重大功绩”的情况之一。
根据洪道德,在司法实践中,在定罪量刑阶段立功的认定通常是在时间节点——被告人到达后,例如拘留期间是否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表现,是否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提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是否帮助逮捕其他罪犯等。拘留期间,被告人的行为对预防特大自然灾害、防止国家重大损失等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功劳。
但是被告人达到了案件前的公共成果,例如一名官员犯罪前没有“前科”,有重大功绩,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可以从轻处罚吗?
洪道德认为,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现是法官被判有罪时适当决定的情节。对立功和从宽处罚的把握,要以功劳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也就是说,功劳不足以抵消罪恶。2003年浙江“科技精英”徐建平的妻子分时健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科技有功者能否给予法外恩惠”的讨论。200人呼吁法院“可以留在枪下”,让徐建平为业界做出更多贡献,但徐建平最终执行了死刑。
洪道德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以前的公共业绩,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14年11月25日,云南省永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烟叶处处长(正处级)杜晓明贪污案。
法院查明杜昭明贪污人民币50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小明可以如实陈述自动投案后的犯罪事实,因此必须自首承认,依法减轻处罚。自首后,被告人杜昭明应积极撤回所有违法收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杜小明在云南烟草宝山香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间,认真研究烟草种植技术,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对当地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国家利得税收入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有重大立功成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杜昭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韩元。
《正史啊》(xjbzse)投稿/王天桥校对露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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