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别人的获奖拍摄作品后上传到自己的微博上,艺人林志玲被卷入了侵权诉讼中。9月8日,彭派新闻(www)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因一审判决任志玲侵权而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韩元。
摄影师周景福于1992年结束拍摄,展示了我国侦察兵的真面目,获得了第1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会金奖等多项奖项。
在林志玲微博上主动发表道歉声明。
2013年8月25日,林志玲(WEO)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图案,以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人,并布置了图案界被篡改的相关作品。周景福认为林志玲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林志玲新浪微博相关公司北京咪蒙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蒙公司),要求停止侵权、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等110多万韩元。
周景福控诉说,在相关博文照片中,从左数第三位战士的头像变成了林志玲自己的头像,经过基金会贴上了误导性文字。这条微博获得了大量的转发、评论和称赞。
林志玲在收到周景福的诉状后首次中断链接,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表道歉声明,主张原告的索赔金额太高。
咪蒙公司答复说,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预先审查的法律义务,履行事后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措施,不造成损害扩大,不承担任何责任。
艺人林志玲。视觉中国数据图
法院认为,审判后,林志玲(WEO)未经许可将公开的微博平台传播给非特定微博用户,在发布相关微博配图时没有签署周景福,必须认识到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玲战术行为由侵犯与周景福有关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信息网传播权构成。
关于赔偿道歉的内容,法院认为,林志玲发表的道歉声明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也没有在显眼的地方继续发表,因此应该向周景福进一步道歉。
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咪蒙公司的主动推送、提供热搜等,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在林志玲“梦想家林志玲”的新浪微博网站上连续72个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周景福道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韩元、合理的经费律师费用4万韩元、公证费5千韩元,共赔偿34.5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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