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午, 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由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爱民等14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一案。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滨州玉泰房地产公司的李强委托被告人李爱民向山东国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索要竞买国强公司股份保证金1 000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爱民伙同被告人封国英,后又纠集被告人李川川、李帅、李盟盟、彭志磊、王玉蒲,王玉龙、马书强、高涛、华长平、张少兵前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六路国强金御园售楼处,以向国强公司索要竞买保证金为由将该售楼处非法强占,致使国强金御园售楼处无法正常营业。同年2月22日,国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竞买保证金1 000万元返还给滨州玉泰房地产公司。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无故向国强公司索要违约金2 000万元未果。
被告人李爱民与国强公司股东吴天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据李爱民申请裁定查封吴天致在国强公司所持股权。2017年2月23日至同年2月26日、同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爱民伙同被告人封国英持上述本院裁定书在国强金御园售楼处声称已代替吴天致成为国强公司股东,并纠集被告人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川川、李帅、李盟盟、彭志磊、王玉蒲、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在该售楼处内驱赶顾客、吃、住、打扑克、拍摄视频,反锁售楼处大门,持续非法强占国强金御园售楼处,致使国强金御园售楼处的营业无法进行,给国强金御园售楼处的经营、声誉造成严重损失。
二、寻衅滋事
(一)2014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爱民与刘成林、李金岐、刘勇华、刘东朋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域尚城沿街房刘勇华的泽地翠公司吃饭,被告人李爱民因看不惯刘成林用筷子扒拉土豆丝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爱民纠集被告人王玉龙、封国英、高涛、马书强及卢松等人持关公刀来到该公司,随意对李金岐、刘勇华、刘成林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成林、李金岐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李川川受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宣新军指使伙同张景艳、刘海涛、崔松松至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农信社向王永华讨债时,因王永华否认与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李川川等人对王永华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李川川等人以赔偿王永华经济损失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三)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川川、李帅等人受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宣新军指使多次至顾鑫瑞公司及家中采取辱骂、滋扰方式向顾鑫瑞讨债。期间,被告人李川川、李帅等人至顾鑫瑞公司向顾鑫瑞讨债时,将顾鑫瑞朋友王美芳的宝马730轿车一辆、马超的英菲尼迪越野车一辆开走,任意占用,直至顾鑫瑞将自己的一辆沃尔沃轿车抵押后才将上述英菲尼迪越野车赎回。
(四)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川川、李帅等人受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宣新军指使多次至马凤龙家中通过言语威胁、留宿等方式向马凤龙讨债。2015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川川、李帅、李盟盟等人至马凤龙居住的环保家苑2号楼2单元102室讨债时,将王建国放置在马凤龙处的一辆面包车(鲁M56123)开走,任意占用。
(五)2017年1月1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封国英受贾云霞雇佣向韩志涛讨债,被告人封国英纠集他人驾车追逐、拦截韩志涛驾驶其母亲徐俊娥的鲁M678L0白色厢货车,韩志涛弃车逃至彭李派出所报警。被告人封国英等人将上述厢货车开走,任意占用。
(六)被告人李爱民与胡翠华有债务纠纷。2017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爱民指使被告人王玉龙、李帅、彭志磊、王玉蒲到滨州市滨城区至尊门第小区3号楼13楼西户胡翠华家中找胡翠华要钱,被告人王玉龙、李帅、彭志磊、王玉蒲到后拍打胡翠华家房门,致使胡翠华丈夫张学海受恐吓犯病入院。胡翠花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对被告人王玉龙、李帅、彭志磊,王玉蒲的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后被告人李爱民又先后5次继续指使王玉龙等人通过辱骂、恐吓以及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向胡翠华及其女儿张琳讨债,严重影响胡翠花及其女儿的生活、工作。
滨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李川川、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帅、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川川、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帅、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王玉龙、马书强、高涛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李爱民、王玉龙、李川川、李帅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占用、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爱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封国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王玉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川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马书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高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李盟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李艳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玉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少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华长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彭志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庞立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扣押的鲁M678L0车一辆,由滨城区检察院发还徐俊娥。(本案目前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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