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预填图广告引起的争议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达摩先生通过网络在南京市绿地中心Lumi购买了位于电影票《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显示当天20:45分有电影上映。戴某按时检票进入放映厅,但戴某看的这部电影上映前的广告多达10多个,内容涉及信用卡、房地产、运动用品等,电影正片上映后7分钟左右才开始。
影院在电影正式放映前插播广告是业界惯例,但田某主张,影院未经事先通知擅自占用电影放映时间,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的鲁美电影市返还购买的电影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韩元,并向事业单位及官方网站公开道歉。
被告人Lumi在电影放映前插入广告和常识,发现广告播放及其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Day先生发现广告超时,电影延迟应选择退款或索赔,但消费完成后要求赔偿的,应视为被告剧场已提供了相当于票价的服务内容。因此拒绝了某提出的赔偿及道歉要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原告买票的目的是看电影。被告表示,虽然根据合同内容完成了电影放映,但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退款及精神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电影市提供了与运费相应的服务内容,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证明给原告造成时间损失的其他直接损害的后果。放映延迟也很难判断对被告精神造成了巨大损害和痛苦,因此不支持原告提出的退款票和赡养费赔偿的判决。
判决理论:侵权赔偿内容分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分两个阶段回应了原告戴某的呼吁。一、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履行,但被告因缺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本案被告瑕疵履行行为侵权程度、损害都很轻微,不构成对原告的精神损害。
本案合同是服务合同。也就是说,某某的购票观看,影院根据规定的时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戴某根据放映时间延迟判断影院没有履行义务,这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服务合同方要求全额返还的要求必须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延迟履行”等理由。本案电影院放映行为虽然有瑕疵,但已经按照票面规定履行了放映的主要义务,由于某票购买行为的合同目的实现,合同解除规定不适用,要求全额返还价格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鲁米,电影市的缺陷履行被判定侵犯了消费者戴某的知情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购买、使用或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相应的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宣传。”由于本案被告的放映时间与面值标志不一致,消费者对这种“延迟放映”行为缺乏合理的认识和信任,很难知道放映时间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案佩戴先生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这种“延迟放映”行为不仅给消费者造成时间损失和精神不愉快,而且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和《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裁定鲁美电影市负有谢罪的民事责任。
“延期放映”行为本质上属于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瑕疵履行,造成原告精神上的不愉快,但不是可以起诉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呼吁精神损害的情况有:人格利益的非法侵害、亲属关系的严重损害、人格象征性纪念物的损坏、其他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支持受害者就精神损害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处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综合调查侵权的过失程度、手段、地点和行为方式以及损害结果。
事件后:限制不足的英战广告
上映前的广告是指电影院在指定时间内电影正片放映前播放的视频广告。分类上分为三种:零战广告、补丁广告、不属于商业行为的免费电影预告片。属于商业运营方式的永田广告和贴吧广告会给电影院和广告代理商带来相当大的利润收益,因此,部分电影城违反规范,违反占用门票的观看时间,利用消费者获取隐藏收入等,本质上属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
40"/>关于映前广告的规制并非无法可依,国家广电总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针对映前广告的问题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其就规范影片贴片广告的放映问题就以下规定:影片贴片广告就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且电影院线公司、发行公司要规范贴片广告业务,电影院对放映的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这一规定在《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影字第79号)中被予重申,而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制定的《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中将此规定细化为“广告应在电影票面时间上标注的电影放映之前播放,且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故就相关规定而言,映前广告和贴片广告的放映规范有三条:第一,须在电影票面规定的时间前放映广告;第二,须对广告放映的时间予以公告;第三,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涉事卢米埃影城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的前两条,戴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宜应被视为合法维权。
但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及行业协会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影城映前广告播映行为仍缺乏管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既有的规定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对违规播放映前广告的行为没有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的规定;另一方面,依赖个体维权推动行业整改效果欠佳,由于映前广告违规的不利后果摊配到个体上是轻微的,消费者维权付出的诉讼成本与获得的诉讼结果之间的失衡使其缺乏实质维权的动力,且在缺乏配套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影城播放映前广告所获取的收益也并不会因消费者的异议或索赔而减少。
正是“事前规定不完善,事后救济缺效力”才使得部分商家钻空逐利,而“卢米埃影城被诉案”让映前广告的问题重回公众视野。即便只是一张普通的电影票,其也承载着观影者与电影院之间的契约关系,映射的是诚信意识与权利意识,要让观影者不被映前广告“绑架”,宜应完善相关规范,提高行业自律。(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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