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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国影城】电影票“退出”难吗?深圳市所谓的主教练整风来了!

日常生活中,火车票、机票很容易退款和检票,大多数网购也是“7天无条件退款”,但网购电影票的“退款开票”继续落伍,与其他电子商务的售后交换服务质量相去甚远。

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对《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退出通知》)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电影票“退出”措施。为了敦促电影业各经营主体切实提高售票后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从今年9月开始对电影业进行消费监督,并于12月17日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报监督成果。

在此次监督工作中,市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志愿者暗中调查深圳市各大影院退出通知情况,发现目前各大影院普遍存在四个问题。1.线上和线下都不能做电影票“退出”售后服务。这项规定没有采取引人注目的合理方法。3.剧场大厅没有设置关于“撤回开票通知”的告示。4.剧院因不可抗力而停止营业的消费者不能退款。

市消费者委员会对各大影院和第三方网络代理销售平台分别发出了监督函,请各大影院和第三方网络代理销售平台仔细对比检查,并向消费者委员会提交书面纠正情况报告。

到目前为止,市消费者委员会在万象电影院、保利国际影城、新南国影城、博纳国际影城等大部分电影院及猫眼

接下来,市消费者委员会将对全市200多家剧院进行持续监督。确保“退出开票”工作正常进行,推进电影行业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很好地实现和保护最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延伸:对于四大问题,市消费者委员会如何评价?

一、线上、线下都不能做电影票“退款”售后服务。

1、猫眼APP在消费者确认在线座位后,会自动弹出“座位预订成功,详细确认字段信息,右上角倒计时结束前完成支付,购买后不能退款”的导购窗口。Gebara app在订单确认支付下提到“不能退款,不能更改”。Amoy票务APP在订单确认页面下的“购票信息”中确认“地点和时间是否正确”。购买成功后不会退款。”

2.消费者在电影院大厅柜台购买电影票,柜台职员说电影票不退款,不变。

市委: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和影院属于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在影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动。影院的利益取决于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的行为。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以电影院的名义实施,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影院承担。所以消费者在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购买电影票,就是和影院建立合同关系。

电影票是提前预定的商品,消费者在消费前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威廉莎士比亚、电影票、电影票、电影票、电影票、电影票、电影票、电影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影院应对消费者合理提出的电影票“退出”负责,并应退款,不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免除影院应承担的义务。目前,电影院及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以事先确定的格式条款,将电影票一律规定为“不可退款、不可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 ")第9条"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10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26条第2款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电影院关于电影票“不能退款、不能更改”的条款在签订时没有与消费者充分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影院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直接制定电影票“不能退款、不能变更”,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该条款被怀疑无效。

第二,条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采取引人注目的提示。

猫眼APP、格瓦拉生活APP、塔标APP的第三方互联网售票平台、电影票订单确认页面上都用灰色、小字体显示“不能退款、不能更改”、“不能退款、不支持开票”,在手机页面左下角显示不显眼的位置。

施少尉:我认为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消法》第26次

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另一方面,未落实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电影票“退改签”通知》中提到的:“第三方售票平台、影院网站或者自有APP,应该在观众购票付款前弹出影票“退改签”规定协议,在确定观众了解规定,并点击“同意”上传后,观众可进一步支付票款”的规定。上述电影票第三方代售APP平台,对于消费者购票时及购票后相关“退改签”等售后服务内容,直接以“确认订单”按键同等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样可能会让消费者在购买电影票时忽略此内容,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未在影院大堂设置有关“退改签须知”的告示

调查人员在抽查走访深圳各大影院时,均未能在某些影院大堂找到关于电影票“退换票须知”或售后服务的告示牌或电子公告栏。

市消委:我会认为影院此做法并未履行对观众的告知义务,也没有落实《电影票“退改签”通知》中提到:“各影院应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在进入影城柜台购票时,提前了解到影票“退改签”的有关规定”。还涉嫌违反了《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四、影院因不可抗力情形暂停营业消费者不能退票

消费者购票后到影院观影,发现受台风天气影响,影院暂停营业,消费者要求影院退票遭到拒绝,影院工作人员称电影票只换不退。

市消委:在消费者事先购买电影票后,影院遇到未能预见的台风天气导致停业,消费者有权解除与影院的合同关系。影院不支持退款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消费者的法定解除合同权利。《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在因不可抗力导致观影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影院强制要求只能换票、不予退票,此属于不合理、不公平行为。

【见习记者】张秀娟

【通讯员】胡蓉

【作者】 张秀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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