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情况
2019年11月12日,郑双飞就与张航的民间贷款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发出命令,要求张航支付2000万元贷款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静安法院受理后,判决支持了郑双全的诉讼请求。张航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双菲所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郑双双完全胜诉,张航在判决生效当天要返还2000万韩元的郑双双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笔者认为,民间贷款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贷款关系,贷款是否真正转交,法院审理案件是民间贷款案件或虚假诉讼中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贷款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明借据、收据、债务等债权证明和其他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郑双双(包括参考借用)、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双重借用的意思)、双方之间没有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借据、收据、债务证书等债券凭证,但郑胜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贷款关系的存在,作为被告方的一章,必须提供与抗辩相对应的反驳证据,但从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来看。郑双转账2000万韩元给张汇款的性质是贷款。
张航方面认为,双方的同居关系、劳动关系、中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不能否定双方贷款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不能证明2000万韩元是以同居关系、劳动关系、中介关系为基础的。相反,郑双双转账明确说明了转账用途为贷款。张航方面还主张贷款期限为10年,实际偿还的内容,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与主张有矛盾,法庭不依法采用也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张恒方以“场外招募”的形式揭露了郑双方涉嫌放弃代孕的内容。得到舆论同情,对郑双和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本案的核心是民间贷款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和感情矛盾不在本案的审判范围内。法庭也围绕民间贷款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在法庭外曝光。
第二,对男女朋友之间常见的几个法律纠纷的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男女朋友双方财产混淆,财产该如何分割?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作为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将作为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例如(2019)最高法民信第44号郑美善、裴盛国同居关系分离产纠纷案、最高法最终确认是在裴盛国和郑永玉同居生活期间接管的。原审将该房屋分割为2人工动产,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郑永玉名誉金也是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郑美善没有证明郑永玉有经营孤儿院的收入或其他收入,鉴于两人长期同居生活,考虑到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在一起的事实,将其分为共有财产也是不合理的。
上面引用的司法解释现已于2021年1月1日废除,但由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不同意见的规定或解释,有关规定仍然空白。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参照上述最高法律的判例,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当事人同居期间分别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继承、赠与等方法获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将归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买的财产或共同经营获得的收入,则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或根据双方的出资份额、贡献等公平分割。
2.同居期间男女朋友一方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吗?
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以双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同居、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但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或同居生活,不一定要欠债。债务一方应自行承担。(见案例:(2020)Lu 0602民初5923号)
3.男女朋友之间交换的微信红包或财产支付,分手后要归还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承认特殊节或特殊数字(如520、1314等)的红包为恋爱期间无条件的财产赠与。(见案例:(2020)桂书14民末1465号)
如果发送的微信红包没有特别的意义,微信聊天中没有明确反映赠与的意义,不是男女共同生活中使用的支出,就可以被承认为贷款,主张返还。(参考案例:(2020)广东0309民初13055号)
如果支付微信红包或财物的人已有配偶,则支付红包或财物可被视为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函而被判定为无效。配偶对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主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法院予以支持。(见案例:(2020)书07民末3110号)
因此,笔者建议在支付微信红包或财物时,参考是否是贷款,是否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
能避免出现双方因该笔款项是否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产生认定不明的纠纷。4、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应归谁所有?
在实务中一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参考案例:(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5号)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未约定占有份额的,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参考案例:(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67号)
(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人应返还另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来源:重庆法院网)
(4)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参考案例:(2006)密民初字第5375号)
5、男女朋友为结婚所给付的彩礼分手后应否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并且强调须以离婚为前提。
6、男女朋友之间的非婚生子女(含代孕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非婚生子女(含代孕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受抚养权以及继承权等权利,而相应地其成年后也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7、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无法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就是否应中止妊娠的生育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调和,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予以支持。同理,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也无法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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