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根据《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数据,2018年10月3日,
江苏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2、52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担任法定代理人的企业追缴2.55亿元,并收取滞纳金0.33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隐瞒实际收入逃税处4倍的罚款计2.4亿韩元,利用工作室账户隐瞒个人报酬的实际性质逃税处3倍的罚款为2.39亿韩元。对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企业,收入逃税处的1倍罚款为94.6万韩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的规定,担任法定代理人的两家企业不代扣个人所得税,非法提供便利,为帮助缴纳少量税金,处以0.5倍的罚款,分别计算为0.51亿韩元和0.65亿韩元。
范冰冰事件之所以引起全国关注,不仅是因为她受到的处罚金额惊人,而且在国内娱乐圈的地位非常突出,可以说是娱乐圈的“豪门”。
范冰冰事件的处理让人联想到16年前前演艺界“一姐”的涉世事件——刘晓庆案。
刘晓庆于2002年7月24日以逃税嫌疑,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依法逮捕。据税务局调查,刘晓庆和他经营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了不热、少热收入、多热支出、虚报、拒绝申报等手段,逃税1458.3万韩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韩元,欠税2000万韩元。
有效警的账号被没收,银行196万韩元的存款全部缴纳。刘晓庆被拘留了一年多。2004年5月10日,刘晓庆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刘晓庆个人与刑事法律有关的司法程序全部结束。
刘晓庆的案件相关金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范冰冰案件相关金额达2.6亿韩元,罚款为6.2亿韩元。前者与后者相比,确实是“小巫师见大巫师”。
然而,从目前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与有效经不同,范冰冰尚未被追究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另外,还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变化?
刘晓青为什么被捕,还有
范冰冰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刘晓庆涉嫌“逃税罪”,按照97刑法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愿意补税,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刘晓庆最终被不起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硕[2002]33号)出台,其中规定:“逃税金额在5万韩元以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缴纳了税金和滞纳金。”
同时,刘晓庆的逃税行为大部分是该公司所为,他本人涉及较少。最终公司和本人都缴纳了税金、滞纳金和罚款。当然,司法解释的作用有限。特别是“5万韩元”的标准限制了刑事豁免的范围。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7)对“《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最突出的变化是增加刑事豁免条款——。但是,5年内为逃避纳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情况除外。" "
根据新法,范冰冰逃税行为是初犯,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因此,如果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要加这些?
没有数额限制的刑事豁免条款?
因为立法者对这一罪名的性质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国修订前的刑法称为“逃税”,外国刑法中一般称为“逃税”,英文为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我们习惯性地把这种行为称为“逃税”,主要是传统上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避免向国家缴税,我认为小偷就像去国库偷东西一样可恶。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交了1000元的税,那么说他去国库偷了1000元显然是不妥当的。逃税与盗窃毫无关系。
税金是纳税人把自己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国民的纳税义务。这实际上涉及到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不能简单地说是盗窃行为。
因为逃税的性质没有偷窃或抢劫那么严重,所以应该鼓励逃税者补充税金,而不是逃避义务。(威廉莎士比亚,逃税、逃税、逃税、逃税、逃税、逃税)刑法中没有必要设定“一刀切”这一不可逆转的惩罚性条款,应该给五年内的非在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威廉莎士比亚,一刀切,一刀切,一刀切,一刀切)。
当然,刑事豁免不是无条件的。对于范冰冰来说,她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取决于她是否按期缴纳巨额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9月30日,江苏地方税务局依法正式下达范冰冰《税务处理决定书》
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15天,只要范冰冰及其企业在10月15日之前把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就免于刑事处罚。但如果缴不了,就还是会被移交公安机关的。目前,范冰冰要交的税滞罚加起来超过8.8亿元,她半个月可以筹集这么多现金,最终被免于刑罚?这也是本案留给人们的一个悬念。
相比刘晓庆案,范冰冰案件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逃税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刘晓庆案中的逃税手段主要包括: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而范冰冰案中的逃税手段显然更加“技术化”,包括: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企业少计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
对于这些逃税行为,刑法并未一一列举,而是采用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样的概括性的表述,以防止挂一漏万。
同时,入罪的数额标准也有提高,从刘晓庆案到范冰冰案的16年,我国经济突飞猛进,2002年中国GDP为 1453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六;而到了2017年,中国GDP 高达12723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二,后者是前者的8.75倍。
为了与不断增长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取了“数额较大”这样的弹性表述,取代之前“一万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入罪标准比之前提升了5倍,达到了五万。
相比刘晓庆案,范冰冰案件中还值得关注的是,中央加大了对地方税务系统的问责力度。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正如之前对长生疫苗事件中的失职者问责一样,本次范冰冰事件的问责也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法治的决心。今后,追责逃税的悬剑将不仅在明星头上,还在各级税务官员的头上。
此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范冰冰案的处理正值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刘晓庆时代地方拥有较强的税收自主性不同,如今地方单独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途径将被封死,明星避税的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税收征管法》修正案,最新的送审稿第3条规定:“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这就意味着,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地方有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自此,范冰冰及其他一些演艺明星利用无锡、东阳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将很快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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