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贷款人:要交税!”7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不仅发出了“知名度”,还发出了声音,宣布了这样的消息。
记者获悉,7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社会上发布,严格规范职业贷款人的诉讼行为,实行税收征管。
2018年,台州首先探索了全省向职业贷款人开刀、收税的新模式。
试点期间,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共同建立了《职业贷款人名录》,实现了市法院数据共享,同时为相关联动机制的统一建立和实施提供了便利。截至当年10月末,整个台州市共筛选了759名“职业贷款人”,涉及19374起案件,标记金额约为15.5亿韩元。同一原告起诉多个案件的现象基本消失,有效解决了职业贷款人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问题。
“这种方法不仅对职业贷款人起到威慑作用,还避免职业贷款人通过诉讼程序逃避税金,一举两得。这很好地表达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庞伟介绍说,市法院在处理民间贷款案件中认为,如果债权人被列入《职业贷款人名录》,本金和利息就已经执行,人民法院应该协助收税。法院将直接从债权人执行额中扣除税费金额。
同年11月,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局等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对列入《职业贷款人名单》的认定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连续三年结案数量为准,在同一或相关原告相同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包括诉讼前调解),或在同一中原和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同年,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的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同年,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的各基层法院,民间贷款案件5起以上,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民间贷款案件3起以上,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这个税该怎么交?
据省高院相关人士透露,在办案过程中,法院执行部认为符合协助收税的类型和范围,将缴纳《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并将职业贷款人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通知税务机关。根据案件的证据,在利息收入等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先向税务机关通报裁判结果及执行金等事实和征税线索。税务机关应确认征税,认为需要征税的人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金,并向法院缴纳《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法院根据信函通知当事人拖欠税金,并在发放执行金之前依法将相应金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金转移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纪要》具体内容:
第1条
对职业贷款人名册人员申请执行人的民间贷款案件,本金和利息已经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并依法向税务机关征收税金。
第2条
收税的范围是职业贷款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利息收入。
第3条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收税的类型和范围,及时印发《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贷款人名单、身份、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并依法收税。
根据案件证据,在利息收入等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通报裁判结果及执行资金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
第4条
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认为应检查征税问题征税的人,应自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并向人民法院缴纳《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
第5条
人民法院根据信函通知当事人纳税问题,在发放执行款之前,依法将相应金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转移税费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第6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和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法制)部门要确定专业人员负责信息交流、案件跟踪、税费存储、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帮助税务机关收税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
第7条
全省各级法院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办法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积极协助纳税人完成收税工作。
(记者吴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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