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1日,深圳市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对深圳市措施股份有限公司(“措施股份”证券代码:002429)采取命令更正措施的决定。调查结果显示,措施股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信息公开有遗漏。
(一)涉外仲裁事项没有公开。2014年4月,日本东芝因与措施股份的DVD专利许可争议提交了美国国际争端解决中心(ICDR)仲裁,2015年9月ICDR裁定措施股份赔偿日本东芝的损失。措施股未履行,日本东芝于2016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2019年4月,措施股与日本东芝公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同意支付日本东芝公司1342.5万美元。上述涉外仲裁事项需要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与公司对实际情况的应对一起,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有负债或有负债,但措施股票没有公开。
(b)定期报告没有披露相关关系。杨毛英、陆毛英从2017年开始是公司前十大股东,两人是夫妻关系。措施股没有咨询和确认两人的相关情况,因此在2017-2019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未能公开这些前十大股东的相关性。
二、非标准会计、不完善的财务管理
(一)在建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2018年底,措施股份将子公司江西措施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到达的部分设备预付款0.24亿韩元调整到建设工程,为2018年年度报告中列出的建设工程再确认0.24亿韩元。
(二)未按规定准备存货价格下跌。措施股根据库令期限,以一定比例的折扣确认部分产品的可实现净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2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年报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财务管理不完善。措施股票及关联公司因接受票据背书担保等向外部提供贷款、进行财务投资等存在合规风险,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项目金额不准确。
第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
(一)部分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股东大会;2016-2018年措施股共举行了20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和审计没有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也没有提交休假或委托手续。其中2人独立董事缺席20次,3人缺席13次以上,1人审计缺席3次以上。
(二)集资账户不专用,投资产品公开信息不完整。措施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9年7月16日返还支出工资1,261韩元,独立董事津贴14.7万韩元,支出额分别于当天或次日返还。另外,措施股在2016年末利用21亿韩元募集资金,在7天内通报了存款银行投资产品,但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没有公开该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
(三)内幕信息内幕登记管理不规范。措施股权未对2015年北京流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未就2015年非公开发行和2018年股份回购事项编制重大事项流程备忘录,未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会认为,措施股以上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措施股会计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反映了措施股在规范操作中存在问题。决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21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措施股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责令改正。
另外,深圳证监会指出,方振宇以措施股的董事会秘书、顾伟为董事长、欧军为总经理、财务总监严志颖对上述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59和010-3000条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是,已经履行了辛勤的义务是例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要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要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b)监督对话;
(3)发出警告信。
(4)将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实的文件中并发表。
(5)被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内幕信息内幕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人员的登记文件。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内幕信息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5条
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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