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治协商委员会,中央副主席93学士
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理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终审判决标准的迫切需要。这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举措。
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系统亟待合理化。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是“1321”的专门审判机关,是与设在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并行的双轨体系,存在管辖范围交叉、审判标准等问题。设立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话语权和国际知识产权全球支配权领域的主导权。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心理专业化、管辖集中化、法官专业化、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
在不增加新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可以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和知识产权法庭的所有审判资源、人员设施,组成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使其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承担知识产权终审责任,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审理机制。依靠巡回法庭、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构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一定要有要领、执行本末、提高效率的促进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产业领域众多,建议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在全国设立多个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机构行使相应的司法权。同时,增加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以现有的3个知识产权法院为基础,增设中级法院级别的地方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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