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传磊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阳山县人民法院承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梁山县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19名被告人涉嫌7个罪名,200起违法犯罪事实,卷宗202册,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刑民交叉,犯罪形态多样,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
该案由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新,检委会委员王伟,检察官助理张孝省、刘贵秀,书记员梁吉武组成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梁山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20余名辩护律师到庭为19名被告人辩护。
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开始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张传磊以梁山扬帆汽贸有限公司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管理、明确奖惩、传授犯罪方法等手段开展组织运作,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张传磊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效强、孙敏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嵩、张波、关于潇、李腾飞、邢壮壮、郭新军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骗取贷款、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梁山等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传磊等19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9天审理,12月17日上午,庭审结束。
梁山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传磊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效强等18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梁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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