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7年级的两名学生在上课踢球时不小心伤了其他女生的眼睛,对视力造成了损害。
因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受伤学生将同学及校方告上法庭。日前,遵义市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两名学生及校方共同承担责任,共计向受伤学生赔偿9万余元。
这名受害女生小惠与两名男生小关、小马(均为化名),都是遵义市某中学七年级某班的学生。2020年4月10日14时,学校课间休息时,小惠所在班级的学生在操场上等待上体育课,小马和小关用体育老师上体育课的足球在操场上踢球。
两名同学在踢球过程中,由小马踢足球射门,小关站在球门前守门。不料,小关守门扑出的足球打在小惠左眼处致其受伤。小惠受伤后在医院检查治疗,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小惠左眼视力中度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3名学生及校方就小惠受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小惠向红花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等特点,运动者从事足球运动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进行。原告受到伤害时系在其班级拟上体育课的课间,属于正常的休息时间。此时,同班学生均在操场上等待上体育课,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小关、小马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足以判断该时间段和场所进行足球运动可能对他人产生的危险性,但其仍进行踢球的危险行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遵义市某中学的课间管理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其监督、管理不力的过错,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今年1月,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被告小关、小马和遵义市某中学之间对造成损害的过错大小,确定由被告小关、小马的监护人各承担30%的责任,被告遵义市某中学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小惠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遵义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来源: 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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