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省同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8月26日,该院公开宣判被告唐宏受贿案件,并以贿赂被告唐宏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贿赂所得财物,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宏利用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诉讼纠纷处理、干部人事提拔调动、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产权登记、土地调整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1万余元。
唐宏(资料图)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唐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唐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官方履历显示,唐宏出生于1964年8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后,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刑一庭书记员、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民庭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民一庭副庭长、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审判员等职。
2011年7月,唐宏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2011年12月调任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后任院长。2018年1月,他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9年12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保留副厅长级。
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9月,任贵阳市中院院长时,唐宏曾担任茅台集团原董事长袁仁国受贿案一审审判长。
去年10月,唐宏被查,今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唐宏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知法犯法,妄图利用民间借贷等方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毫无组织观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规为他人工作调动提供帮助;“亲”“清”关系不分,违规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执法违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将审判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不法商人结为“利益共同体”,与不良律师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在今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副庭长马竑被查。马竑也长期任职贵州省高院,曾历任执行局综合处(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副处长(副主任),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立案第二庭副庭长,审判监督第三庭副庭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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