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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春节将近,又到了交通客运高峰期,其中“高铁扒门”事件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高铁列车在合肥站准备发车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检票口的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尽管列车长、乘警等工作人员及围观乘客多次劝解、警告,甚至拖拽,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声称必须等其丈夫来了再发车,致使高铁延误发车。从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推断,高铁延迟发车至少5分钟以上,舆论哗然。
最终女教师罗某因阻拦高铁被处以2000元罚款,就职学校责成她停职检查。
对于此事件法律人如何看?2000元罚款是否合理?在今天的“热点讨论”环节,各位精英法律人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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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罗某因阻拦高铁相关视频
戴冲律师浙江杭州
个人认为,阻碍动车的情况下,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当然适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部门依据条例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在无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时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恰当。
朱雄午律师广西
如果将上面表述转换为规范命题中的法律命题表述就是——罗某某应被处罚2000元。支持此一法律命题的事实理由是:罗某实施了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行为;法律依据是道交法第99条第8款之规定。
朱云峰律师山东,潍坊
首要要明确该女子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乘警当时应当马上制止该女子的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对女子进行处罚,此事也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可惜,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女子全家顺利的上了车,违法者又一次靠胡搅蛮缠战胜了执法者。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如果不是如此强大的社会舆论,可想而知她会影响身边的人,在以后遇到类似事件中,更有效的对抗执法者。
贾建飞律师内蒙古,包头
处罚的确实比较温柔了,个人认为按《治安管理法》处罚更为恰当,罚款多与少其实不是问题的关键,拘留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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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昵称:逍遥法外四川,内江
1. 应结合其行为对高铁调度网络产生的实际后果,根据影响的客观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 其单位主管部门应结合其实行行为、造成的和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对行为的认识和态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3. 如果该教师系中共党员,则应本着苍蝇乱飞也要拍的态度落实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由其所在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处分权限结合本案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刘定超律师北京
1.一事双罚本就有悖于情理,也有悖于立法原则。本案并非刑事犯罪,不应将重点放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过度解读。
2.《治安管理处罚法》本就为兜底的管理法律,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条足以说明兜底之用,基本含概了除解犯刑法以外的绝大部分违法行为,那么带有处罚性质的法规和规章条款只要与该法不符,都将违反上位法,其他带有处罚性质的法规及规章条款则应全部废止!
昵称:法律咨询湖南,长沙
我觉得执法有点温柔,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太轻了,还应当拘留!
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十日拘留500元罚款 更具有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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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二是涉嫌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女教师最终被罚款2000元,依据的是第二种意见,我认为第二种法律依据更明确一些,似乎没发现什么不妥的地方。
丁瑶培律师上海,松江
法律依据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与第95条。77条规定了违法行为,95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该女子之行为符合77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禁止之行为,95条对个人的处罚措施为500-2000,该女子行为较为恶劣,也没有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行政处罚来讲顶格是适当的。
最后,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果堂创始人郑其斌也针对此事件发表了看法。
郑其斌
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果堂创始人
1. 有关部门对该女子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罚款2000元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延伸思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95条规定,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非法拦截列车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不一致。对于同一行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本身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本不得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如果对于上位法没有提到的加重情形,可以加重罚款额度。
本案处罚机关以行为人达到了“阻断铁路运输”这样的加重后果,适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处以2000元罚款,这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处罚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情节较重为由,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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