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日(4月26日)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1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陈喆(琼瑶)申请执行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喆(琼瑶)要求在媒体公开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且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负担。
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的要求,余征(于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执行进行时
2018
1月
收案后,为核实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情况,三中院执行法官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陈喆(琼瑶)提供的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联系电话,但均提示对方已关机。
2018
01.12
为促成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内容,在电话联系未果后,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相关司法专邮均被退回。
2018
1月
同月,该院执行团队通过调阅审判卷宗联系到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其表示已不再代理执行案件,也未保留原委托人的联系方式。
2018
01.25
执行团队通过被执行人的微博向其告知案件执行相关信息,但未得到任何回应。
2018
02.08
执行团队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寻找被执行人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前台以被执行人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收送达文书。
2018
03.01
执行团队再次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所在公司住所地邮寄了传票。
2018
03.08
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谈话。
2018
03.19
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在第二次谈话过程中,表示其未履行道歉义务,但其正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和解事宜。后申请执行人陈喆(琼瑶)的代理人向三中院表示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和解条件,要求三中院强制执行。
2018
04.26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且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北京三中院在媒体公开刊登本案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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