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增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公司印章、非法挪用资金案,邓增进被石城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人民币二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人民币四十五万二千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网络配图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5年开始,邓增进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月利息3%至10%的高额利率为诱饵,以经营房地产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在石城县、章贡区、南康区、宁都县、兴国县、瑞金市、于都县、信丰县等地向社会公众黄某某、许某某等333人吸收资金962152900 元,归还本息268082148元,用房产抵扣本息199257835元,造成实际损失494812917元。邓增进将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等。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邓增进与兰某某共同监管公司印章。2014年邓增进与兰某某因公司印章管理使用问题发生过纠纷,兰某某将公司印章由其单独保管。2014年年底,公司配给邓增进使用的奔驰车需要年审,年审时需要提供公司行政章,由于兰某某不肯拿公司印章给邓增进,邓增进遂在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兰某某同意及未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公司行政章一枚。2015年4、5月份,邓增进欲登报申明公司印章作废,由于登报需要加盖公司印章,邓增进私自刻制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并将该伪造的印章用于在赣南日报登报申明该公司原来的所有印章作废。
三、挪用资金罪
邓增进利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之便,分别在2013年8月16日、2013年8月22日通过工程的名义套出公司在银行的贷款资金5000万元,扣除应缴税金298.85万元后,还剩下47011500元,除支付给兰某某股权转让金及承包费2200万元,用于公司其他日常开支11500元外,剩余的2500万元被邓增进于2013年8月23日作为个人投资款转入另一公司。案发后,邓增进仍未将上述挪用的2500万元归还至公司。
1.《邓某 石城邓某在瑞金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被判刑!》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邓某 石城邓某在瑞金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被判刑!》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523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