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中国警察网看到一则《青岛民警别立福被评为烈士》的新闻,从文中第一句话:“记者29日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民警别立福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可以推断出,从别立福1月19日牺牲到完成烈士评定在10天后就已经完成。真心要为青岛市、山东省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高效率点赞。
而这样的高效率也并非个例,早在2015年湖南省就有更高效率的情况。
2015年10月26日,湘潭民警刘立忠处警中英勇牺牲。而湖南省人民政府在10月30日就作出批复:评定刘立忠同志为烈士。而这,仅仅是刘立忠同志牺牲的4天后。
警长当时全程参与了刘立忠烈士的宣传工作,还清晰地记得刘立忠同志是以烈士的名义举行的葬礼的。
上面两个例子都明白无误地证明:评定烈士真的不一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反观哈尔滨,曲玉权同志2017年1月27日除夕牺牲,而时至今日竟然连一个评定烈士的流程都没有走完,我们真的就不可以理解了。
那么曲玉权同志到底符合不符合烈士评定的标准,警长为此专门查了一下由国务院于2011年7月26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曲玉权同志是否符合条件,相信大家都一目了解。
而呈报的流程第九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对此,我们有几个疑问恳请相关部门释疑:
第一个问题:曲玉权同志符不符合第一款“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条件,曲玉权同志的烈士评定是驳回了,还是在走呈报流程?
第二个问题:曲玉权同志烈士评定流程到底走到哪一步了?可否公开关于曲玉权同志申报烈士事项中每个部门具体呈报的时间,让大家看看到底卡在哪个环节?
第三个问题:同样的评定烈士青岛的别立福10天,湘潭的刘立忠4天,到底是什么深层次的原因,让哈尔滨与青岛、与湘潭差别如此之大?
让我们再一次回看这一段让我们泪奔的视频,曲玉权在除夕之夜为你们守护平安,他的妻子在除夕之夜在为患者守护安康……
你们就用主犯仅判13年,就用烈士评定两年都完不成来回报他们吗?
这么对他们,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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