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行政诉讼法》颁布30年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共同评选“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案例促进了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发展。
3月31日,推进中国法治的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记者周伟/照片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周伟报道
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案件”结果于今年3月底在北京公布。
选取“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泰国先成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录用决定纠纷案”、“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案”等10个案例进行论证。
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察局局长赵振华表示:“行政诉讼法颁布30年,也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0年,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的30年。由于《行政诉讼法》、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了反转机制,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行政诉讼第一案”开创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先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泰国先成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最终于1998年7月21日审结。该案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被法律界称为《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实施后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的背景可以追溯到1988年,当时中外合资共同开发的仙城大厦在取得法定手续后开工建设,但因吴仙城董事长的退而被迫停工。当地政府随后对其进行了清算,并与其他公司合作完成了项目建设。
1995年1月,出国的吴宪成以泰国宪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撤销宪成建筑有限公司、批准成立宏昌广场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等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办公室提起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办公室上述三项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深圳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办公室撤销现城建筑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批准成立宏昌广场有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办公室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原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指出,该案坚持依法审判原则,确立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激励了行政审判队伍,对于树立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理念具有开创性意义。
赵大光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清算和申请而注销企业登记的权力。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虽然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称深圳市仙诚建筑有限公司已在该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报告,也未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撤销了深圳市显成建筑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表示,该案成为当时中国法治在国内外的风向标,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体现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向世界证明了中国对法治的深度挖掘。本案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不仅发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凸显了依法行政理念,营造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弘扬了有限政府理念,也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意识。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冯军认为,本案充分表明,法院在我国法治政府进程中不是配角,而是绝对的主角。本案的判决进一步说明了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案带来的很多判决不明确,需要通过判决明确。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一部行政程序法来解决。
“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证书案”明确了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格被告
田镛于1994年9月被北京科技大学(简称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并获得本科学历。1996年2月底,电磁学课程补考时,他带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电磁学公式。当田镛去厕所时,纸条掉了出来,被监考老师发现了,所以他被禁止参加考试。随后,他的行为被认定为作弊,学校决定退学。同年4月10日,学校发出学籍变更通知,但并未直接公布并送达田镛本人,也未实际办理手续。作为一名大学生,田镛继续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学习和活动。他的学生证丢了,学校会补发。每个学年,田镛继续收取学校住宿费,并登记学籍,发放大学生补贴,安排参加毕业实习设计。田镛被分配重新学习电磁学,还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等证书。他的论文答辩通过,成绩优异。
直到1998年6月,当田镛所在的系向北京科技大学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为田镛颁发毕业证,理由是他已经辍学,没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身份,也没有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毕业派遣资格申请表。田镛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是违法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初审法院都认定北京科技大学的行为违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饶亚东指出,此案对于明确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合格被告具有重要意义。
他说,人民法院不会支持高等学校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校规校纪为由作出退学决定。高校在做出影响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决策时,应允许其在决策做出后及时进行自我辩护和交付;否则,他们将被视为违反法律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詹仲乐对被告人的资格、行政行为和法律程序原则进行了评论。此外,他还表示,还有空个案例值得进一步讨论或拓展,本案并未更多涉及保护原则。法律意义上的驳回原则有很多,需要结合个案研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冯雪认为,该案的审理不仅从历史上扩大了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而且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首次行使管理权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授权组织管理活动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东南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周认为,案在实践中不断起到借鉴和指导作用,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它已经成为学者和专家在研究许多行政法问题时无法回避的经典著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内容。
“乙肝就业歧视案”唤起社会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
2003年6月,25岁的张喜安在芜湖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但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拒绝接受考试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指出,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乙肝歧视”的行政案件,引起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关注。
他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原告张喜安进入体检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人事部门有必要为国家行政机关招聘公务员制定一定的标准。但是,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86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体检不合格,并作出了在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拒绝原告张进入体检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过程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认为,本案得到了高度评价,但需要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如何保证权力救济的及时性是一个重要问题,应完善事前的程序、标准和监督检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方指出,本案涉及的公务员任免权问题值得探讨,其深远意义在于,乙肝歧视不仅是一个平等权利问题,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政治权力问题,本案判决的内容也引起了我们对行政诉讼中“程序空变更”问题的思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叶必峰说:“张案的理论意义在于,哪些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或人事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如何对待专家意见,这两方面引起了思考。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断突破或拓宽,也促进了我国医疗检查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检察院诉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成为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典范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琪镇人民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贵州省六枝特区交界处的龙岩飞机制造厂原用地后山区块约5亩作为丁琪镇生活垃圾临时倾倒场,其管辖范围内的龙潭村村委会也组织了倾倒场附近村庄的生活垃圾集中倾倒活动。
2015年11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丁琪镇政府在一个月内清理倾倒的垃圾,恢复地块原状,并责令龙潭村委会停止倾倒垃圾。由于丁琪镇政府未能及时回应,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依法选择垃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管辖范围内的龙潭村村委会停止向该地块倾倒垃圾;被告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清除地块内的垃圾,使地块恢复原状。2016年2月,丁琪镇政府向龙潭村委会发出通知,禁止在村内倾倒垃圾,并组织人员和车辆清除临时垃圾场的垃圾。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裁定,丁琪镇政府选择垃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安定镇政府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贵州省清镇市原人民法院院长刘明表示,该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实施后,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他说,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得到部分实现。在公益诉讼当事人未明确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这部分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安全有序地处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刘一认为,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创新,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和审判方式有所突破,但该案也有遗憾。下一步应该考虑如何加强司法和行政治理之间的耦合,以及如何加强国家治理系统中各种治理手段的协同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胡伟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制度。如何有效地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与诉讼联系起来,如何实现具体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包括证据的审理规则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石友琦认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如何处理契约自治与公权力监督的关系;二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值得关注。我们需要通过后续的理论研究和规则的细化来推进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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