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70岁的老人随旅行团在泰国游泳,但不幸溺水身亡。旅行社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事情发生在2017年1月底。70多岁的张老先生和家人随旅行团去泰国旅游。老人在海边游泳时淹死了。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履行风险警示义务,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66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
一家四口去泰国旅游,老人不幸去世
2017年1月27日,张老先生及其夫人、女儿、孙女在旅行社带领下,前往泰国曼谷、芭提雅旅游。
2017年1月29日旅游期间,旅行社领导统计了第二天前往芭提雅金沙滩的游客人数。张先生和他的妻子认为他们太老了,不能在岛上活动,建议不要去金沙岛。旅行社领导没有当场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天早上,导游迟到了大约45分钟,但旅行社的领导没有到。后一位领导在电话里说,如果张先生和张太太不去金沙岛,就不能再做其他安排了,于是张先生和张太太就和队伍一起坐快艇去了金沙岛。
当日11时许,张老先生在金沙岛海滩附近海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经当地救援人员急救后不幸身亡。后来旅行社协助张嘉仁在泰国处理善后事宜。失去亲人的张家人认为这件事应该有人负责,于是向旅行社提起诉讼。
溺水应该由谁负责?双方各持己见
在法庭上,张的家人认为金沙岛环境危险,但相应的安全和急救措施并不到位。张先生夫妇因年龄和身体不适提出不去金沙岛后,旅行社没有做出相应安排,领队也没有全程陪同。被告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辩称,张老先生的尸检报告中提到他穿着泳裤,证明他在海里游泳,意外死亡。旅行社已经履行了事先安全告知的义务,与张家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也规定,“在自行安排的活动中,游客应当在自己的风险控制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事件发生后,旅行社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并支付了部分费用。虽然领队没有全程陪同,但与张先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旅行社指定的领队在金沙岛旅游期间没有陪同团队,违反了《旅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领导在事发前一天和第二天行程开始前没有通知张老夫妇不去金沙岛就可以住酒店的安排,被告接导游迟到45分钟,导致张老夫妇在去岛前无法与被告进行有效沟通。这些错误与张老先生最终在海里游泳溺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老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身安全承担风险防控的首要义务。但他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最终选择了在海里游泳,这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再者,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对张老先生的死亡缺乏协助,因此被告组长未能陪同团队到岛上与张老先生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以及与张老先生死亡的因果关系程度,决定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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