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7年备案审查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报告中公布了许多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活下来就开除”的制度,自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来,这一制度备受关注。今年5月,包括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在内的四位学者联名向法改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七省地方立法关于‘超生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了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方立法规定进行审查。
随后,法改会审议研究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关于“超生后辞退”的规定,并于2017年9月致函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相关地方法律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
随着这一重拳的出台,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迎来了重大变革,一些地方实行了几十年的“活下来就辞退”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报告提到,目前有一个省已经修改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那么,地方政府的立法修改有什么意义呢?对于员工来说,是否可以据此维权?“自首就是开除”的审查建议是否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审议建议中提到的其他省份是否会延迟法律法规的修改?地方法规修改前被辞退的企业员工可以复职吗?
针对上述热点问题,红星新闻采访了提出审核建议的王全星教授。在王全兴看来,他的审查建议目前的进展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建议的重视,也反映了国家正在以法律思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
▲《超生就是辞退》的审稿人王全兴
关于“自首就是开除”的问题
红星新闻: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个问题的?
王全兴:可以说,这个问题早就被劳动法学界所关注,而不是我自己。首先,我们在理论上有一个争论,就是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进行纪律处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过程中的义务。劳动者违反社会公德、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等其他义务的,企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吗?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此外,针对超生者的纪律处分引发的纠纷很多,劳动者经常向法院申诉,不同法院之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超生后辞退”问题属于理论和学术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标准存在差异。就在今年的一个论坛上,我们四个人见面了,一起聊了聊,觉得这个问题值得向法改会反映一下。最后经过两个月的酝酿和讨论,很容易就拟好了。
红星新闻:法律委员会批准了你等三位学者的审查建议,有一个省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意义何在?
王全兴:首先,福建省法律法规的修改表明,地方立法机关非常重视NPC常委会的建议,可以根据NPC常委会的建议主动调整地方性法规。其次,它反映了地方立法机关适应并积极配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转型实施的态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表现。
关于修订和实施
红星新闻:这七个省有什么特点?为什么只有他们没有改变?
王全兴: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理解。这些省份之所以给予超生处分,是因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新法中的规定修改为“完全释放两个孩子”,但对违规生育孩子的惩戒措施没有改变。这部分内容在地方法规中是继承下来的,即以劳动纪律的手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式没有改变,所以存在一些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了“纪律处分”,但没有提到“开除”。但地方政府已经详细写了规定,“企业可以直接辞退”,所以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在辞退问题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明确的底线,即六种情况。即使是通过劳动纪律的手段来实施,也不能超越《劳动合同法》的底线。国家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应该相互协调,坚持国家法律体系统一的原则。
红星新闻:会不会出现一些地方立法“延迟”的情况?
王全兴:我觉得修改不会有延迟。首先,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地方立法机关必然要重视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不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如何以及何时更换,会有自己的安排。这也是人大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所在。作为普通公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对一些侵犯权利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理的审查建议。这是为了确保我们所有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和法治红利。
关于国家公职人员
红星新闻:今年5月,在你和其他三位专家提交的《自首就是开除》的审核提案中,主要的对象是什么?是否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王全兴:我们主要针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因为有些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象是“企业”。从条例全文来看,没有根据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性质区分企业类型。我们的审查建议也是针对企业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应的说法是“用人单位”。
对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因为我国对此有规定,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予以降职或者辞退;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如果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建议范围,困难和障碍会更大,可行性不强。
红星新闻:此前,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在当前人口政策变化的背景下,是否可以放宽相应的处罚?
王全兴:“抢生”是指符合新人口政策的孩子在新政策正式实施前出生的情况。如果之前修改了地方立法,确实是违反了当时的规定,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我认为可以适当放宽。在法律过渡期间,提前10天半出生是自然现象。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也要适当放宽,除非有其他严重情况。
对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一方面,他们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公民,要模范遵守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位来自公共资源,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工作来自私人和市场。基于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政策的义务比企业重,执行和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也比企业重,所以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要求更高。但目前大政策环境在变,计划生育政策精神也在变,在应对和执行上也要考虑适当放宽。
论惩罚与维权
红星新闻:据调查,今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将超生处罚的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属于国家所有。录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福建省劳动者因生育子女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能否据此维权?
王全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六种情况为限,但职工超生不属于这些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超出正常生育年龄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本纪律处分是指除开除外的其他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企业以超生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或寻求法律救济。
红星新闻:那么,在修改了法律法规的省份,之前被辞退的人,能有机会“翻案”然后恢复职务吗?
王全兴:从法律角度,我觉得不可行。之前被辞退的工人,当时是依法处理的。基于此,法改委给地方的意见函没有说“违法”,而是要求调整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符的相关规定。从现在开始,如果认为当时的处理过于严重,可以申请其他方式补救,但不能定性为“错案”。毕竟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当时不一样,当时严格控制。但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取向比较宽松,力度也比较软,在不断变化。
关于“社会支持”
红星新闻: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另一个热门话题是反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你怎么看?
王全兴:“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活罚款”,中间修改过几次,直到2000年才改为“社会抚养费”。一般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论依据是,额外出生的子女增加了公共投资负担,因此应以抚养费解决,法律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问题是,如何利用社会支持?
人口增加社会公共负担,所以用于教育?但是,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义务教育权来看,这种权利是否应该按照“有计划”和“无计划”的孩子来区分?说不通。
现在计划生育政策经过几次改革,生了孩子的孩子可以回家读书,生孩子所增加的负担由社会抚养费补偿。这种说法还是有些牵强,但与以往的处罚措施相比,是一种进步。
至于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在国家层面是无法量化的。怎么才能算出多生一个孩子占用了多少公共资源?所以没有统一规定,只能因地制宜。所以,总的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收费的理论依据和如何使用仍然值得考虑。
突出的意义
红星新闻:你提出建议四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建议函。10月25日,法改会邀请你的四位审稿人到北京进行面对面反馈,并在12月24日的汇报会上将其列为典型案例之一。你认为这有什么突出的意义?
王全兴: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说明国家对这个审查建议非常重视,其意义与一般不同。今年10月25日,我们在法改委法审办收到面对面反馈时,梁颖主任明确表示,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来实施,这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之一。
梁颖导演当时还提到了两个“第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在之前的备案审查建议中,还是第一次召开这样的面对面反馈会。其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适当性审查”。
此外,全国人大还在提案函中提到,如果地方人大一时难以调整,应当在执行中有所变化,至少要放慢执行速度,以适应时代和政策的变化以及改革发展的要求,这也是立法体现适当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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