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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陈从安徽省高级法院获悉,他向省高级法院申请的抢劫罪刑事再审案件已于5月23日立案。1991年11月14日,安徽寿县人陈从同乡处乘公共汽车,送尹延刚(已去世多年)到元楼。途中,陈因车费问题与尹艳刚发生冲突。
第二天,刚刚向寿县公安局报案,陈抢了他的钱,陈被寿县公安局拘留。两个多月后,寿县法院认定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说,当时,警察对他严刑拷打,导致他左内踝骨折,丧失性功能。说他刑讯逼供,作伪证,但现在他愿意证明陈没有抢劫,判他坐牢是不对的。陈因不服原审判决多次上诉,寿县法院再审,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2017年2月,陈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我不会放弃,我必须寻求正义”,陈说。
25年前被判抢劫470元,入狱3年
1991年11月15日,陈因抢劫被寿县公安局拘留,并于当月28日被逮捕。寿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陈提起公诉。
1992年1月31日,寿县法院作出(1992)寿初刑字第14号判决。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4日下午,陈从窑口乡街赶回淮南,经过路口时,发现中午在陈石菊餐馆吃饭的尹艳刚将东风三轮车租给了尹在元楼村的亲戚。陈强行上车,坐进驾驶室,告诉司机,“他(尹艳刚)腰里有几根,他走到前面拐角,叫他打一批烟(方言,意为烟),一边恨他两包烟(方言,意为要两包烟)”。
陈的伤情鉴定。
当汽车经销商走到土路,他转向元楼,陈史圣呼吁停止,走到马车坐在与银燕。开车的时候,陈擦了一下雁荡山的上衣口袋,强行掏出了雁荡山上的470元现金。随后,陈把喊住,把尹艳刚从车上拽下来,揍了他一顿。然后,陈跟随着的车回了窑口,又坐了一辆车回了淮南。
寿县法院认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后,陈在原六安劳改队和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1994年11月14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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