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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位深圳女子在网上发帖称,丈夫王鹏“很尴尬”,说他仅仅因为养了45只鹦鹉就被判5年有期徒刑,罚款3000元...
结果案件迅速引起公众关注,很多网友真的以为王鹏只是老老实实养了几只鹦鹉,却被法院判了错。
那么问题来了,事情的真相,真的是这样吗?
相关报道很多,常为大家整理了五个重点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都在下面——
问题一:涉及的鹦鹉是“保护物种”吗?
据公开信息,王鹏卖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此外,家中还有35只“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物种)、9只“僧鹦鹉”和1只“非洲灰鹦鹉”。
那么,这些鹦鹉是“保护物种”吗?
(图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和2)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2所列物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范畴。从上表可以看出,绿颊锥尾鹦鹉、僧鹦鹉、非洲灰鹦鹉赫然在列。买卖这些受保护物种是非法的,无论它们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
问题二:买卖上述鹦鹉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判决表明,王鹏被控“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所谓涉案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利润是否实际取得,不影响犯罪成立。
毫无疑问,犯罪主体王鹏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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