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将出租车合伙经营权的一半转让给阿杜,但后悔签了协议,并表示要燃油补贴,被杜某拒绝。胡不甘心,中途停下来打了阿杜,要求6300元燃油补贴。近日,天元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胡。
最初,胡某和吴某共同经营出租车,各持一半股份。2012年11月16日,胡以18.3万元的价格将其经营权转让给阿杜。根据转让协议,2012年燃油补贴一半归吴某所有,另一半归阿杜所有。签完协议,胡后悔了。他提出支付三个月的燃油补贴,被阿杜拒绝。
2013年9月底,2012年燃油补贴发放后,胡再次找阿杜商谈燃油补贴事宜,但双方不欢而散。10月10日凌晨,胡致电作为车主的GpS公司,定位到了阿杜开车的具体位置。后来他带着两个朋友在长江路拦住阿杜,把阿杜从出租车上拖到后座上打他,逼他拿出500元现金,记下欠款5800元。
同年10月13日,胡某以讨债为由从吴某打车。直到10月16日,告诉胡,阿杜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胡还了出租车。经鉴定,阿杜伤势较轻。事发后,胡赔偿阿杜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不成功的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属于犯罪未遂,与既遂相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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