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瑞安的朱(音译)想成为一名公务员,于是他花了4万元为自己找了一名研究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对方笔试第一名,面试被抓。日前,朱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泰顺县法院一审法院拘留5个月。
朱,1983年出生,户籍在瑞安。朱参加了几次公务员考试,但没有一次通过。看到35岁考试的门槛日益临近,不甘心的朱决定在35岁前一搏:2014年7月,他通过中介联系到江苏某大学研究生刘。
朱事后说,他让刘替他考公务员,奖励4万元,刘同意了。随后,朱利用刘的照片和他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现该小贩通过路边广告伪造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根据朱的要求,刘持此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在温州参加公务员考试。朱申请泰顺县执法岗,刘笔试第一名,获得面试资格。
2015年6月,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阶段。朱应聘公务员职位,面试地点是泰顺的一家酒店。采访当天,刘如约来到采访现场。当天刘拿出身份证,现场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立即报警。警察赶到后,在现场查获了朱的伪造身份证。
经调查,警方将此案移交给泰顺县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朱伪造身份证件,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认为刘是本案从犯,犯罪轻微,相对不起诉。
在庭审现场,朱说自己用钱买的身份证,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委托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根据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犯罪期间处于不完全缓解期,有能力限制刑事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朱已提出上诉。
检察官告诉你了
考试作弊已经包括在内了
中国刑法中的处罚范围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考试作弊已被纳入我国刑法的处罚范围,伪造、涂改或挪用他人身份证件将受到处罚。
负责此案的公诉人表示,由于朱考试作弊,刘改考,是在《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前,不能依法处罚。如果朱在考试中作弊,而刘参加考试,在《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对他们的处罚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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