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么时候,在一些游戏厅里,出现了好几个叫“捕鱼人”的钓鱼游戏机。迷恋它的人花钱“上瘾”,希望钓到“金鲨”,却不知道自己变成了“上钩的鱼”。
近日,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游戏厅内有钓鱼机的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陈某因窝藏罪犯被判处五个月的刑事拘留。
2014年6月,郑在高亭镇大厦8楼的房间内设置了4台钓鱼机和6个基本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赌徒可以按1元10分的比例“打分”后“进入”。在游戏中,赌徒通过操纵杆控制“大炮”的方向,射击游戏机屏幕上的“鱼”,从而获得奖励点数。根据“大炮”威力的不同,发射炮弹会消耗9到99点不等的游戏点数。游戏结束后,玩家可以根据剩余的游戏点数兑换现金。
2014年7月29日,警方在高亭镇陈星大厦8楼检查时发现该非法场所,当场收缴赌资38430元。经公安机关鉴定,郑设置的四个“钓鱼机”其实是赌博机。据郑说,不到两个月,他就非法获利约30万元。
然而,当时为了逃避刑事处罚,郑把他的经纪人引诱到公安机关作伪证以对他进行刑事处罚。同年7月31日,陈某向我县公安局自首,自称游戏厅经营者。次年9月1日,郑主动向岱山县公安局自首,郑家人代其返还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郑购买赌博设施,为他人赌博牟利提供场所,贿赂他人作伪证,构成开设赌场、妨碍作证罪。鉴于郑自首,涉案的赌博机和非法所得已被没收。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但陈某谎称自己是罪犯,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证据真实、充分,最终以容留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提醒:市面上很多游戏机都有赌博功能,游戏的赔率和难度可以通过系统程序设定。非法运营商很容易暴利或者吸引玩家吸引业务,大家要特别注意。至于广大娱乐运营商,要合法经营,千万不要贪图钱财,否则最终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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