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有瓜子的二手车因在视频广告中使用“遥遥领先”一词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1250万元,这不符合事实(二手车市场及其竞争车型对所有人的成交高于瓜子)。
专业营销从业者会对这种明显违法获取虚假声誉的行为嗤之以鼻,并发誓一句:“活该!”但是,除了广为人知的《广告法》之外,还有两部法律经常被营销人员忽视。他们是——
前方高能预警:
1.以下内容有点长,有点枯燥,但绝对有价值;
2.根据我们在咨询业务中的实践经验,60%的中小企业和一些大企业涉嫌违法;
3.瓜子二手车罚款几千万不算什么,违反这两个法律的罚款往往是几亿;
4.不仅大企业受罚,小企业也不应该幸运。
为了尽量简单,直接上案。
先说反垄断法。典型的违法行为有四种。
0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1、横向垄断:竞争性运营商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很多行业会成立行业协会,签订一定的协议,保护共同利益。协议涉及以下内容的,属于违法。
实行固定价格(大家都同意按什么价格卖,不打价格战)
限制生产(一起限制生产,造成市场稀缺,推高价格)
划分市场(约定哪个地区哪个市场由哪个开发)
限制采购或开发(为了控制产量和供应商价格并限制采购)
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和限制竞争(没有签署协议的竞争者抵制竞争)
案例一:医药行业第一起抵制事件曝光
艾司唑仑片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已列入国家低价药品目录。国内生产艾司唑仑原料药,只有华中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新沂制药有限公司、常州思耀制药有限公司获得批准。2014年低成本药品政策出台后,3家公司通过会议、开会、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达成并实施了抵制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交易的垄断协议,3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6年7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上述企业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和条件。因此,被依法处以260万元以上的罚款。
评论:行业协会的光明面是制定行业标准,谋求行业健康共同发展,黑幕面基本是横向垄断。
2.纵向垄断:没有直接竞争的上下游经营实体达成了排除竞争协议。
在零售业中,以下违规行为经常发生在制造商和中间商之间。
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制造商规定经销商必须以什么价格或不低于什么价格向零售商或消费者出售商品)
独家销售协议(只卖我家的货或者不卖竞争对手的货)
独家购买协议(只从我这里购买,不从竞争对手那里购买)
选择性销售协议
特许协议
捆绑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案例二:六家乳品公司收到了反垄断史上最大的罚单
2013年8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和圣源、美赞臣、多美滋等6家奶粉生产企业,通过将奶粉转售给第三方定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价格垄断,共罚款6.68亿元,成为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的罚款。其中,美赞臣公司被罚款33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04亿元),成为此次反垄断处罚中最大的乳制品公司。
评论:你们公司有没有明文规定下游企业必须以什么价格销售你们的产品?很多所谓的营销宗师爱讲新零售的三控,控制商品和价格的心思——控制不好价格就是违法!我也见过魔棒给厂家和经销商出馊主意,要求下游企业交押金,敢低于一定价格卖就罚款!这简直把违法变成了真锤!被厂商的价格管制条款欺负的零售商比较乐观。如果有厂家控价的证据,去工商举报!
0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秀的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实施排斥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案例三:高通被罚款60多亿
2009年到2014年,高通被很多美国公司举报。此外,其他亚洲国家的企业也向NDRC报告。经过NDRC的调查、取证、分析和论证,高通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备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并在三个方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一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第二,无正当理由捆绑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第三,它对基带芯片销售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
高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该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以及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反垄断调查处罚结果,责令高通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以2013年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金额60.88亿元。
0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做大做强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它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斥或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报告标准的,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案例四:紫光集团收购瑞迪科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受到处罚
2013年11月11日,紫光集团与瑞迪科签署收购协议,以总价9.07亿美元收购瑞迪科全部股份。2014年7月18日,紫光集团完成上述收购。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该交易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所以交易要申报。然而,紫光集团没有向商务部提交申报,未经商务部批准就完成了交易。
商务部认为该交易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
结果紫光集团被罚款30万元。
04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五: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权力被击败
2014年,深圳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起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省教育厅指定广联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为“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大赛”省赛独家参赛软件。
这种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具有消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省教育厅和广联达的所有上诉均被驳回,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评论:人赢官输!
再来说说反不正当竞争法。
01 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案例六:梅西百货反不正当竞争赢了!Win相关域名如macys
梅西百货是美国著名的连锁百货公司。1910年在美国注册了第一个“梅西”商标后,它在世界范围内拥有100多个“梅西”商标,其中9个是中国的有效商标。梅西百货于1994年注册了域名“macys.com”,并在实践中使用。梅西公司起诉国家电网公司分别在1999年和2003年注册了“梅西. com.cn”和“梅西. cn”两个域名,这两个域名完全包含“梅西”商标和企业名称,但并未投入使用。为此,梅西向法院起诉国家电网公司,请求下达命令:1。国家电网公司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梅西注册使用;2.国家电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家电网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至第(四)款、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八条,决定支持梅西公司转让争议域名的主张。国家电网公司应该合理的花4万元买梅西的。
评论:冲大品牌域名可能违法!
02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七:汽车销售轮胎行业商业贿赂案
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米其林品牌轮胎产品的销售。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双方规定其零售商在购买米其林轮胎时可以获得积分(里程),在促销或给予特殊支持时还会给予积分(里程)作为奖励。零售商可以使用上述积分(里程)在米其林零售商俱乐部网站上兑换包括亚马逊卡在内的一些产品。期间,各方向全国389家零售商交付并激活了价值196.3万元的优秀亚马逊卡。双方购买卓越亚马逊卡发生的费用计入公司“销售费用”,记入账户。卓越亚马逊卡交付给零售商时,没有向零售商开具发票等凭证,零售商收到上述卓越亚马逊卡后也没有入账。经审核,上述价值196.3万元的优秀亚马逊卡对应1963万积分(里程)、245746个轮胎。双方销售的上述轮胎的销售额(含税)为154,914,119.8元,双方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违法所得为18,442,865.4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属于《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商业贿赂。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6万元罚款。
备注:业务员提成奖金由业务员所在公司支付,厂商/品牌方不能为业务员所在公司支付。这篇文章里有多少中小企业违规了!
03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例八:餐饮业食品原料与实际宣传不符
上海版纳餐饮有限公司和上海濮阳渔村餐饮有限公司因菜品原料与实际宣传不符,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局查处。我们班纳公司经营的酸菜鱼餐厅在菜单上标注菜名为“甜鹅肝”,而实际使用的原料是鸭肝。有一家濮阳渔村公司经营的酸菜鱼餐厅。菜的名字是菜单上的“特制鹅肝”,实际使用的原料是鸭肝。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局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生产成分的误导性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该局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评论:命名产品和品牌,展现核心品牌联想,不仅是品牌资产建设的需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0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案例九:北京市查处太和万康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甲方北京泰和万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公司成立前,张等四名股东均为北京智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从事保健品及其他商品的电话销售,能够获取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此外,公司还与这四人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保密范围包括客户信息,保密期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披露之时止。”从成立到201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党公司以同样的方式销售保健品和其他商品。其中,有51名客户的信息与北京荣康智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信息相同,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客户信息的合法来源。据统计,以上51位客户购买其客户的商品共花费31675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分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0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案例10:青岛实居有奖非法销售
晚会青岛易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6 -17日举行了开幕式,并策划了一场抽奖活动。抽奖设立的奖品包括一辆售价19.5万元的奔驰(B180)轿车和一辆首付30%(7.47万元)的宝马(316Li)轿车,售价24.9万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三)彩票型有奖销售,最高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该规定构成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青岛市市北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奖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评论:抽奖促销可能违法。使用锦鲤作为推广主题时要小心。抽iPhone就超过5000!
06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案例11:对比其他品牌pH值推广矿泉水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
2013年5月中旬,某矿泉水品牌做了一次推广,用pH试纸对比另一品牌纯净水的PH值,声称长期饮用酸性饮用水会带来风险,但推广人员在现场对比时并没有完全去掉对比品牌纯净水的品牌标识。据此,广州市工商局认为,矿泉水公司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存在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结果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泉水公司停止违法活动,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评论:传播谣言和伪科学牟利是违法的,涉及医疗保健的企业要敲响警钟!
07 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案例12:美国代表团阻止其他人与对手正常交易
美团。com是金华地区市场份额最大的在线食品商业平台。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美团。com要求网络运营商以“合作承诺书”的形式签订协议,规定网络运营商只与其独家经营,并享受优惠的服务费和价格。如果商家违反协议,Meituan.com将提高收费标准。同时,Meituan.com通过不提供美团外卖服务或签订协议的方式,迫使商家在外卖服务合同中签订“只与美团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补充协议。2016年下半年,为了促进网上业务,Meituan.com在得知其签约商家与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类似的网上外卖平台合作后,被迫关闭了美团外卖网上商店,并停止使用美团外卖商家的客户账户,迫使商家在允许商家再次登录美团外卖平台之前关闭了在其他外卖平台上的网店。
2017年6月12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Meituan.com利用自身优势阻挠、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进行正常交易,属于不正当竞争。
金华市市场监督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没收52.6万元。
评论:那些喜欢签“独占”条款的企业,请注意是否违法。
08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案例13:超市白萝卜只卖1分1斤。据报道,罚款低于成本价
2015年12月31日,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东兴区白河镇一品购物超市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远低于成本价,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内江市东兴区白河镇一品购物超市出具的被工商部门查获的DM传单和超市价签,其中白萝卜0.1元/斤,莲花白0.1元/斤,土豆0.58元/斤,均低于成本价。
经举报,工商部门认定,该超市的这种经营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八条,当地工商部门将对涉案超市处以1万元罚款。
评论:设计一个低成本的引流推广机制,比如1元无门槛购买,是否有违法嫌疑?
09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案例14: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搭售
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对去外省车牌的消费者,除收取车价外,还收取备案费。挂号费是指在客户处购买车辆的客户,如果在上海没有拿到牌照,而是去了其他省市,客户会以在其他省市4S店备案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不同的金额。但其实所谓的备案费,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构成违背买受人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奉贤区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以上。
评论:4S店的生意不如以前了,要想办法扩大品类,而不是欺负消费者。
10 串通投标招标行为案例15:凌翔、巨乐、浩宇公司串通投标
2013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委托上海市奉贤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奉贤区幼儿园42寸液晶互动显示屏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上海凌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增加凌翔公司在上述投标项目中的中标机会,共同约定并实施了以下串通投标行为:三方协商投标报价、三方约定凌翔公司为中标人、凌翔公司编制商务标书、凌翔公司处理投标事宜。
执法机关认为,凌翔、巨乐、浩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禁止串通投标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串通投标的共同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和《禁止串通投标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根据共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所扮演的角色,对凌翔公司、巨乐公司、浩宇公司进行罚款。
总结:
1.不要觉得自己只惩罚大企业,却不能求助于自己。以上案例涉及小企业;
2.不要只看罚款金额高,有的情况是按销售额8%的比例罚款,那就更惨了;
3.价格控制、排除、抽奖、搭售、亏损促销都是营销中违法的高风险领域。请了解相关法律;
4.如果有创新的想法,就要检查是否违法。如有必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营销咨询公司。
营销不懂法,一个亿的小目标实现不了不说,小心被罚没一个亿!1.《二手车交易市场瓜子 瓜子二手车的千万罚金不算什么,15个案例告诉你违反这两部法后果更严重!》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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