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母亲梁将8岁的女儿绑在树上,用木棍打她。几个小时后,女儿惨死。今年3月,广东新沂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近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定罪不当,量刑过轻,联名建议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恶母打死女儿获缓刑悲剧发生在去年7月9日。梁听说他8岁的女儿周偷了钱,凌晨3点用布绳反手把周绑了起来,然后把周的腹部包好,绑在一棵树上,用木棍打他,骂他。在此期间,周有时会发出“后怕”的叫声。早上6点,梁的丈夫看到女儿“被绑在树上,头耷拉着,嘴里流着血,脚站不稳,人在微微发抖。”10点,我发现被绑了6个小时的女儿已经断气了。经鉴定,周因长期捆绑和腹部剧烈压迫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梁承认自己以前打过女儿,但习惯用手打屁股或大腿。很多孩子没哭,所以他没当回事。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梁是一个邪恶的人,长期以来有父母殴打女儿的习惯。
新沂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梁,但最终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殴打被害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父母管教子女的行为。他的主观意志只有殴打的一般意图,没有表现出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意图”。
该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社会质疑。有评论说,“这样的判决是荒谬的”,梁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十几名法律专业人士联名上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提交提案。提案指出,一审法院判决“梁某某殴打子女是父母管教子女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常识。6小时捆绑,从死因到体表软组织严重损伤,证明梁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即使梁伤害的目的是教导被害人身体暴力,使其改变不良习惯,但他的教育方法、使用暴力的程度以及伤害的后果与故意伤害的构成完全一致。
打死孩子判决为何不同到目前为止,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回应。与梁的案件类似,杭州的保安张在去年九月杀害了他的女儿。因为她11岁的女儿抄袭作业,张把她的手和脚反绑起来,脖子上缠了一条绳子,把她一个人留在小屋里。最终,她的孩子因为失去平衡被绳子闷死了。杭州下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同一天,在新疆用扫帚和树杀死3岁儿子的父亲刘因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为什么案例相似,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很难确定父母的殴打行为是否是主观故意的。此外,对于殴打被害人的位置、殴打时间和长期虐待,也有不同的考虑和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前者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沂法院认为,梁是管教子女的一般殴打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意思。杭州下城区法院审理张一案的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被告出于对女儿学业的关心,主观上无意伤害并追究女儿之死。此外,经调查未发现张平时有家暴、虐童行为,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
北京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童立华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他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取决于父母实施暴力时的具体行为。“梁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人暴力致人故意伤害案件。他把孩子绑在树上,用木棍打他,主观上进行了伤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未能预见,或者认为自己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而没有主观恶意的行为。梁将孩子绑在树上6小时,不算过失,主观故意明显有害。”
子女生命难道比路人轻?法律界人士质疑,法院作出了类似的判决,传达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父母可以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通过暴力殴打孩子来管教孩子,杀死孩子的犯罪轻于杀死死人的犯罪,这反过来导致社会导向不良。
作为一个年幼孩子的父亲,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伟华在得知梁杀害女儿并被判缓刑的消息后非常愤怒。“无论作为父亲还是律师,他都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他告诉我们的记者。诸如此类的事件层出不穷,让他怒不可遏。他的父亲张去年在杭州杀害了他的女儿后,他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法律提案。这一次,他还签署了茂名母亲杀害女儿的提案,要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
“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法院认为杀死一个家庭成员比杀死一个陌生人轻。而且,如果孩子死了,被告的家庭破裂了,就不能再判被告重刑了。”杨卫华律师说,刑法理论上有法益损害原则,即什么法益受到损害,父母被杀,居委会或邻居没有向政府报告,只有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家属互相照顾的权利也受到侵犯,这是双重违法行为。按照两种法益来判被告人有罪是不可思议的,但合并成一个案件,量刑就轻了。
“这种司法实践违反了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给了社会不良的导向,害死了自己的家人。最后的结果就像在路边杀猫杀狗。”杨卫华律师指出,“我们要求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大的保护,法律可以对犯罪的家属从轻处罚,但仅限于财产范围内。法律必须保护任何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家庭成员的安全,更不用说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他们实际上没有抵抗能力。”
孩子是父母私有财产?记者发现,亲生父母杀害子女的案件频繁发生,每年约有5-10起案件出现在报纸上。根据一些统计数据,2010年有11名儿童被父母杀害。尽管许多孩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悲剧仍然年复一年地频繁发生。
2013年,用木棍打死7岁女儿的母亲陆某在浙江海宁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她在法庭上说:“我以为棍子下有个孝子,现在后悔了。直到现在,我都不想相信。女儿去了,是我造成的。”
“不要拐弯抹角”“一棍子打死一个孝子”“自己的孩子自己想怎么照顾就怎么照顾”……杀孩子的被告往往深受这种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认为不是故意的,这种说法也影响司法审判。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必须转变观念,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仅是血缘关系,更是法律关系。”童立华律师指出,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儿童公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追究儿童对暴力侵害儿童的法律责任。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在法律面前和成年人一样平等。家长和老师没有法外特权。
“我们的传统观念是父亲是下属,孩子必须服从父母,而父母打骂孩子是内部问题。父母对子女有个人控制权,但子女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杨卫华律师表示,父母视其为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频发。“但在现代社会,它出生后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享有平等的人权,是未来国家的公共财富,其个人权益受国家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小希望之家青少年关爱中心主任谢嫦娥女士告诉记者,“打是痛,骂是爱”,很多家长认为严明管教是对孩子的爱,体罚对孩子的未来有好处。然而,暴力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体,也给他们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从很多案例来看,目前的司法实践远远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
不能打死孩子才报警有的家长长期殴打虐待孩子,居委会或邻居无人向政府举报。只有孩子被杀了,严重的后果才会报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的律师赵辉认为,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但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和“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在童立华看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很多不足之处。第一,家庭暴力不能被社会及时发现。”国外有强制报告制度。医生、老师、社工等。发现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上报,否则就是不作为。"
即使有人报警或举报,也缺乏有效的政府干预体系。童立华律师表示,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督父母侵害子女权益的主要责任机构,还应规定如何制止侵害行为,为受害子女提供有效的安置和救济。
杨卫华律师建议,应考虑让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该制度,并承担监督和干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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