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和中国组织网发布《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很多功能设置在海里,内部设置“海洋生态环境处”
生态和环境部的内部机构: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团体、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休干部。
生态和环境部有478名行政人员(包括两个委员会的4名工作人员、援助组织的2名流动人员和10名退休干部)。部长1人,副部长4人,司级领导职务78人(其中总工程师1人,核安全总工程师1人,国家生态环保监察员8人,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务1人)。
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是生态环境部的内部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部机构。首席核安全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主任可以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义。
生态和环境部机构:
(一)生态环境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监察局负责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6个督察局共有行政人员240人,除部委、机构行政人员总数外,另列。各监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生态环保监察员1人,共24个司级领导岗位。
(2)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以生态环境部为主体的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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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和环境部职能分配、内部结构和人员配置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为部级。保留了国家核安全局的品牌,增加了国家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管理局的品牌。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基础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地区、流域、海域和饮用水源的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国家重点地区、流域和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实施陆地和海洋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体和海洋接受污染物的能力,提出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对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财政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规划和年度规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合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组织制定自然保护区各种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包括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计划和标准,牵头开展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开发利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核材料的控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名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价、预警和预测,组织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国家生态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并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对气候变化负责。组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战略、计划和政策。牵头组织和参与与相关部门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负责国家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十一)组织开展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根据授权,让督察员对各地区相关部门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和部署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进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研究和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相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国际生态环境条约的实施,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6)功能转换。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对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的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直至完全禁止外来垃圾入境。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与污染作斗争,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设以下内设机构:
(a)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信息、保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和规划,协调和审查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状况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4)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
(5)行政系统和人事部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6)科技与金融系。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国家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建立生态示范。承担与自然保护区红线和生态保护相关的监管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承担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8)水生态与环境系。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9)海洋生态与环境部。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监督陆源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负责防治沿海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损害,并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10)大气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情况评估体系,组织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的部门。全面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2)土壤生态与环境系。负责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三)固体废物和化学品部。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出口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14)核设施安全监督部。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15)核电安全监督部。负责核电站、研究堆、关键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16)辐射源安全监管部。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工程、核技术利用工程、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部门。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担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管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制定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xx)国际合作司。研究和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的有关问题,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国际生态环境组织的联络事务。
(二十一)宣传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内新闻审查发布,指导生态舆情的收集、判断和应对。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团体、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休干部。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管理人员478人(其中两个委员会4人,救助机构流动人员2人,离退休干部10人)。部长1人,副部长4人,司级领导职务78人(其中总工程师1人,核安全总工程师1人,国家生态环保监察员8人,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务1人)。
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是生态环境部的内部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部机构。首席核安全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主任可以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义。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监察局负责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6个督察局共有行政人员240人,除部委、机构行政人员总数外,另列。各监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生态环保监察员1人,共24个司级领导岗位。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督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以生态环境部为主体的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所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参考和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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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组织机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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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全文)正式发布: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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