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两年内受理了40,326起与工作有关的犯罪
对逃跑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非法所得申请30件,追回非法所得5.56亿元
2018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40326件。依法对逃跑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30件,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检察机关集中办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起诉孙、、王三云、秦光荣、陈刚等48名原省部级人员。
新京报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会上透露,2018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40326件。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80%以上。
运用没收非法收入的特别程序促进国际追悼会
追捕外逃贪官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带钱潜逃”已经成为腐败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常见伎俩。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逸或者死亡而无法出庭时,诉讼难以进行,部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捕和追捕活动。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死亡案件中逃逸、没收非法所得的特别程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韩晓峰表示,没收非法所得程序对国际追捕和追捕具有重要意义。此前,我国司法机关要求有关境外机构协助追缴涉案财产时,境外机构一般会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程序,在提交追回和没收申请时很难取得效果。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创设这种对犯罪行为没有实质定罪处罚的特别没收程序,不仅履行了中国的国际公约承诺,也为中国在追悼会方面的国际合作铺平了道路,有利于切断逃往国外的罪犯的经济来源,促使他们尽快回国自首,对潜在腐败分子形成强烈的内心冲击,有利于追捕逃犯、逃跑和追悼会。”韩小凤说。
据报道,自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建立没收非法所得特别程序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运用这一程序处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至2019年,按此程序办理案件30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确保贪污犯不被允许利用经济。
48名前省部级人员被起诉
最高检察院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王守安说,个别职务犯罪的犯罪数额特别大,影响非常恶劣。“少数职务犯罪分子贪得无厌,疯狂敛财,不顾后果,涉案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几千万、几亿元。其中,既有小官,也有高官。”
王寿安专门点名赵,“前陕西省委书记赵,近日开庭审理,受贿7.17亿元。这些案件影响恶劣,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检察机关集中办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王守安说,他坚持把办案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在确保整体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选调精干力量,加强办案指导,重点处理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保持打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孙、、王三云、秦光荣、陈刚等48名原省部级干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各级检察机关重视配合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努力形成惩治腐败犯罪的合力;它还依法相互制约,依法适用撤回侦查和不起诉,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努力实现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
该首领贪污了9400万元并逃跑,没收了非法收入,并敦促他回国投降
为进一步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二十批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主题的四件指导性案例,李贪污案就是其中之一。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利用其在江西省沭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的领导职务,管理全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副组长(已判刑)、沭阳县农村信用社主任许(已判刑)等合作。通过套用以前的审批程序,私自开出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章,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他骗取了沭阳县财政局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除了李、许赌博挥霍一空,共犯人分得赃款外,其余赃款归李所有。李花了240多万元为自己和家人办理移民手续,并在新加坡购置房产;超过2700万元人民币将被兑换成新加坡元,并转到我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地产和投资。随后,新加坡警方扣押了李的财产,共计540多万新元(约合2600万元人民币)。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李于2011年1月29日逃往新加坡。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李的非法所得。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多万新元,均为李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2015年2月2日,李主动致信,请求回国自首。2015年5月9日,李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捕。2017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李的犯罪所得,除按照没收非法所得程序没收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将继续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韩晓峰表示,该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没收非法所得程序后第一个由刑事诉讼法处理的案件,也是没收裁定生效后唯一一个以普通刑事程序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进行审判的案件。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符合法定条件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追缴追缴。
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刑事程序审查起诉。
在按照普通刑事程序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衔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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