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局诬陷经销商、背黑锅骗取多笔巨额贷款、伪造经销商印章、编造贷款材料、非法开户等一系列操作。,并未被当地监管部门发现,而是在交易商反映情况后被银行和主管部门推脱。更不可思议的是,当地法院系统并没有在公安局刑事侦查后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相反,它承认伪造的印章和贷款程序,并决定经销商将偿还银行贷款。结果,许多无辜的公司陷入危机,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损失。
(交通银行泉州分行)
伪造公章和银行信用,与境内外诈骗团伙勾结
早在2011年,河北格雷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雷夫”)的梁英凯就与福建程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维公司”)和泉州鼎兴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进行了合作。王某某和王默山兄弟开始合作。格雷夫公司作为经销商,负责在河北代表公司的品牌服装。
2012年12月12日,王默山打来电话,将梁英凯拖入精心设计的骗局。
电话的主要意思是:程维和鼎兴需要申请供应链授信(即授信,银行根据借款人或企业的整体情况确定可以贷给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此额度内,借款人或企业可以进行循环贷款),并要求下游经销商Gorev以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为主体申请授信,使用Gorev的五个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
起初,梁英凯不愿意把这五张证件借给对方。但在王兄弟作为供应商的压力下,用了近一年的时间,才于2013年底将这五份证书及相关资料送到公司。然而,他不敢想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据了解,2014年2月24日,鼎兴公司财务人员张使用私章伪造了戈列夫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冒充戈列夫授权的业务联系人,在中国银行泉州江南支行、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开立了戈列夫公司的三个账户,并在交通银行泉州分行预留了伪造印章的印鉴。2014年3月5日,张某人陪同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客户经理刘到格列佛公司办公室进行面签。应刘、张某人的要求,格列佛公司法人王、股东梁英凯在//k0/]白色信用申请材料上签字。
梁英凯回忆说:“刘当时说只是为了审批申请名额,不需要盖章,不需要填写时间。于是,我和爱人(即王)没有盖章,而是张某人和刘返回泉州。之后,他们用自己私刻的戈列夫印章来完善信用信息。”
2014年3月31日,王默平、王默山、张沫若、王默峰等人自提存款575万元,使用事先私自开立的戈列夫公司银行账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合同》、《保兑仓库三方合作协议》等伪造贷款手续,从泉州交通银行开出2张115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迅速贴现转账。至此,犯罪嫌疑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戈列夫公司的名义,成功向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借款575万元。
(开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邮票都是假邮票)
假章泛滥,很多公司陷入了骗贷的陷阱
直到2014年9月第一笔贷款逾期,戈列夫从未收到任何银行催收通知。
同年11月,王默平、王默山通知梁英凯,戈列夫公司的银行信贷申请已获批准,并催促其使用戈列夫申请银行贷款。11月19日,交通银行客户经理刘一人来石家庄,指示梁应凯、王签署《确认仓库三方合作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金合同》及《公司预留印鉴通知书》,并加盖戈列夫公司真实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2014年12月5日,刘回泉州后,王某某一伙自行集资575万元,借新贷旧贷,做了反向贷款。一是偿还了2014年9月30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5.75亿元,同时续贷575万元,继续使用前期戈列夫公司的伪造印鉴,伪造戈列夫公司的委托付款委托书和假支票,转账575万元。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及其客户经理刘了解到,实际贷款人的第一笔贷款利息尚未偿还,本金也已逾期,贷款人不守信用,但迅速发放了第二笔贷款575万元,所有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均在一天内完成。
2015年,梁应凯在石家庄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在查询信用信息时,他发现格里夫公司有不良贷款记录。201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泉州分行承兑汇票信息中,公司印章被私刻并被冒用。王默平、王默山与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信贷人员串通开户,以类似手段伪造授权书、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的案例至少有10余起,其中上海玉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玉龙)、厦门成龙昌商贸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全部落入王某某一伙精心设计的骗局,受害公司涉及北京、南京、Xi、西安、沈阳、哈尔滨、郑州、合肥等全国各地城市。
同一案件判决不同,泉州法院制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据梁应凯介绍,当他在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中发现问题时,他和律师立即前往交通银行泉州分行汇报情况,并要求银行报案。但负责风险控制的黄行长第二天回复称,银行手续完备,拒绝报案。交通银行泉州分行随即将格列佛公司及相关人员梁应凯、王告上法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查明王某某一伙与银行领导及员工勾结参与伪造公章和公章的事实,认定戈列夫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泉州分行本息600多万元,并以戈列夫公司梁应凯的名义在石家庄查封十余处。
令梁英凯不解的是,针对王某某一伙私刻印章、诈骗的犯罪事实,他已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报案,该局已立案侦查。根据“以刑为主”的原则,法院应当中止民事纠纷的审理,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并没有根据这一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梁应凯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3日、17日,梁应凯与其律师一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件和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默平的判决书,用以证明王默平一伙通过刻制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证据。
梁英凯告诉记者:“我两次去的时候,福建高院并没有对再审案件做出判决。陈法官17日告诉我们,他正在写判决书,于是我们多次赶赴福州,为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案。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但出乎意料的是,梁应凯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福建省高级法院的裁定(2018)申字第979号],裁定Golev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泉州分行贷款,未提及梁应凯及其律师提供的刑事案件材料和证据,但裁定时间实际上是2018年11月30日才提交材料。
与梁应凯有着相同经历的上海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也曾遭遇私刻印章、虚假授信、骗取贷款等非法操作。但丰泽法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后,判决[(2016)民0503民初4915之三],驳回交通银行泉州分行的诉讼,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
对此,梁英凯表示非常不解:“这都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犯罪手段和嫌疑人是同一批人。甚至正在审理的法院和法官也是一个群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
参与犯罪但坚持催收贷款,泉州分行被控不要脸
2018年11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胡0107刑初字第400号]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赃款被依法追回,退回福建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某某和主持工作的原副行长谢某人因受贿罪和利用职权帮助他人非法贷款罪,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有期徒刑6年。
2019年4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戈列夫公司的上诉状作出相关答复和认定:一是开户流程没有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二是征信不尽职,两人实地调查要求未落实;第三,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背景不真实;四是未及时发现信贷客户印章不一致的情况,并采取对策;第五,授信后管理不到位。授信后,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实地核查,银行接受汇票预付款后未向公司发送纸质托收单。贷款跟踪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
(福建银监局回应梁应凯对交通银行泉州分行违规放贷的调查)
然而,银行领导的入狱和银行本身的非法经营并没有使交通银行泉州分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阻止其向所伤害的企业催收贷款。除了梁应凯被丰泽法院没收了数倍于目标金额的财产外,交通银行泉州分行还向受害企业上海玉龙公司和厦门成龙昌公司发出了贷款催收单。
上海玉龙、石家庄歌乐富、厦门成龙昌等企业负责人纷纷告诉记者:“两位行长和一位贷款员的犯罪行为,肯定不仅仅是个别现象,现在还有一位贷款员还在交通银行工作。诈骗团伙害了全国这么多企业,银行还起诉我们贷款。银行不负责吗?!"
(关于地方公安局对王某某一伙刑事立案的通知)
记者调查:泉州分行拒绝接受采访,监管部门密切关注
7月17日,《法律与生活》记者来到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了解该案涉及的相关公司的信贷和贷款程序,但被银行管理人员直接拒绝,其姓名和职务未披露。无奈之下,记者前往泉州银保监管局采访。记录面试内容后,员工向主管领导汇报。回来后,他们什么也没说,只是对记者笑了笑。
记者下午来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了解杨法官对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了解到交通银行泉州分行16起骗贷案件由杨法官审理,但杨法官拒绝接受采访。
后来,记者来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宣传部两位领导接待了记者,并答应了解情况,给记者答复。但截至发稿时间,半个月过去了,记者没有收到泉州中院的任何反馈。
据受害者梁英凯称,他已经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2018年1月17日,长安支行对王默山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然而,近两年来,该案一直没有核心突破。受害者多次要求办案单位了解情况。办案人无奈地说:“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不配合我局工作,多次未提供信用档案,导致此案。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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