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经过“二审”后,在条例提交表决前,新增了“未经批准不得为儿童群体服药”的条款,这也是在Xi“幼儿园喂药”事件后首次纳入地方立法。安徽首个关于“幼儿园药膳”的立法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进行了二审。经过审议,形成了规章表决草案。与第二稿相比,表决稿增加了关于“幼儿园药膳”的特别立法规定。针对近期Xi市幼儿园擅自组织儿童集体服药的行为,经表决通过的《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增加了“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儿童集体服药”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和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我们的立法恰好赶上了‘幼儿园喂养’事件,所以纳入这些规定肯定是全国首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吴斌说。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居住区同时交付使用。针对“入园难”的问题,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条例明确规划的幼儿园为公共资源,由政府安排举办公立幼儿园或委托包容性私立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政府应当依法惩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正常开放时间不允许上“兴趣班”。在幼儿园教学中,条例明确规定“预防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应当为教师配备必要的教材,但不得为儿童配备教材和补充教材,也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儿童教材和补充教材。条例还规定,在正常开放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殊班、兴趣班或实验班。在正常开放时间以外举行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针对为儿童提供教材和补充教材,非法举办特殊班、兴趣班、实验班的,条例规定了相关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和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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