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了快递价格行为准则,要求快递企业要有良性竞争,12条规则不允许违反。据悉,这是中国快递行业第一个价格行为规则。这一规则的发布,将有助于净化快递市场,使快递价格走上合理区间。
昨天,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快递行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北京市监察局在通知中要求快递企业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标明价格,并公布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或内容)价格和定价规则。价格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当价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价格,不得收取未规定的费用。快递员在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的价格标签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以便消费者选择和查询。
根据通知,快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采用明码标价(含电子标价签)、明码标价、价目表(册)、展示牌、电子屏幕等有效形式明确标注价格,并标明服务监管电话(服务监管电话指快递企业统一对外客服电话)和价格监管电话12315、12345。
此外,快递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定价规则等内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二)以高于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不特定费用的;
(3)同时,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营业场所对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的定价方式,低价吸引客户,高价结算;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件未标注或者标注模糊的;
(五)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或者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定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
(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促进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的;
(九)竞争性快递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企业滥用主导地位,将最高限价排除在竞争之外;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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