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离婚率的上升导致了许多单亲家庭的出现。但离婚后未被给予抚养权的父母与孩子并非没有关系。他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来探视孩子的现状。离婚后可以不允许他探视吗?不给探视权会有什么后果?
不允许访客的后果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
云南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长青回答:
如果不允许对方探视,就不会被拘留。但是如果他被剥夺了探视权。那么,如果对方被起诉,就可能败诉,甚至导致监护权的变更。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赡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继承和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责协助实施。
除当事人协商外,探视权的主要行使方式是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通过这一规定,法律赋予探视权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视权;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郭长青律师的分析是:
法律将“对儿童身心健康不利”视为中止探视权的唯一合法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的原因如下:
1.来访者变成了一个能力有限或者没有能力的人。
2.游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与其他人接触或具有潜在传染性的疾病。
3.来访者对子女实施了民事侵权、犯罪等违法行为,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系亲属关系,从而影响其身心健康和直系亲属的抚养权。
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为对方提供便利和积极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定权利。探视权作为一项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因为它不仅是亲属的法定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不和子女同住的配偶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沟通、短暂同居等方式行使探视权,以达到对子女继续教育的目的,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视权不应该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必须成为“超越权利的东西”。
3.探视权是离婚后产生的。离婚前父母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教育孩子。不存在形式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因为父母一方不能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所以有必要行使探视权。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视权;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探视权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权利,其行使应该让孩子完全享受到父母的关爱,让孩子得到积极健康的教育。行使探视权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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