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郎网申(记者判定派通讯员霍梅英)浦北县一女子黄某不务正业,将年幼的儿子留在家里,凌晨合伙偷了小区的摩托车,最后以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黄某也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最近,浦北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黄某4个月监禁,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16年1月12日,查克某(处理别案)向姜某租借了“蒙公园”面包车,让查克某和黄某、姜某、吴某、刘某、张某在浦北县与安某共谋偷摩托车。2016年1月13日凌晨4点左右,根据分工,姜某开车,黄某载着姜某、查克某、姜某、安某、吴某、刘某、张某前往浦北县小江镇某小区。之后,查克某拿着压力钳,与安某和刘某一起进入东区盗窃,剩下的人丢下车等着。受害者谭某偷了停在该小区的一辆红色建筑雅马哈男装摩托车,这辆摩托车负责将面包车拖到浦北县小江镇“黄牛岭”附近的山安某果园,让吴某、姜某看车。

到达浦北县城市后,黄某回家了,其他人继续偷窃。偷来的红色建了雅马哈男装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元卖给了安某外号为“癫痫3”的男子。被盗红色建成雅马哈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30元。黄某于2017年3月14日在防城港市港区规划照片中被捕。黄某交付审判后,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盗窃他人摩托车的共同犯罪中没有主动提出犯罪,也没有积极实施盗窃,没有分配赃物,也没有获得赃物,作用小,是共犯,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黄某交付审判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受到从轻处罚。共犯姜某的近亲属已经赔偿了受害者谭某的所有经济损失,但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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