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在涉及到天然气定价方面,对比新版《中央定价目录》与2019年11月4日公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的具体表述,可以发现,随着我国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我国对天然气的定价及管理有了较大的变化与调整。从本次定价目录调整来看,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呈现六大趋势。
趋势一:政府在天然气产业链中定价范围得到明确限定
旧版《中央定价目录》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列入目录,而新版《中央定价目录》按照天然气价格“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列入其中。一方面,政府在天然气产业链中具体定价范围得到明确限制,即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另一方面,也说明自2013年全国推行的天然气门站价格管理机制,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弊端决定其只能是一项过渡性产物,不符合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方向,所以有必要移出目录。但是鉴于目前上游尚未形成完全市场化竞争,门站价格管理机制还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备注里特意留了个尾巴: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趋势二:进口管道气价将出现“双轨制”,试点放开进口管道气价
近年来,我国先后放开了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均由市场形成,只有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进口管道气还受到政府管制。此次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对进口管道气价管理机制做了调整: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由市场形成;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这就意味着2019年12月3日通气的中俄东线进口管道天然气价格将不会像早已通气的中亚气、中缅气一样受城市门站价管制,而是完全由市场形成,我国的进口管道气出现了一种“双轨制”。
趋势三:气源价格单列出来,可根据市场变动
在现行门站价管理体系中,各省门站价格是根据略低于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权重分别为60%和40%)的原则确定的,也就是说门站价是不能反映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的。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后,市场上最有可能出现两种交易模式:一是上游供气企业在气源地直接将天然气销售给下游买方,下游买方向其支付气源费用,再由下游买方向管道公司购买管道运输容量并向其支付管输费;二是上游供气企业继续在下游市场的城市门站或工厂门站实现天然气销售,由上游供气方向管道公司购买管道运输容量并向其支付管输费,下游买方将气源费用和管输费一并支付给上游供气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气源费用都应该单独列出来,由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上游供应商与下游买方根据市场供求形势自主决定。
趋势四:管输价格显性化,为制定管网定价办法奠定基础
在现行门站价管理体系中,气源价格(包括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和进口天然气到岸价格)、管输价格、地下储气库的储气价格以及进口LNG的接收、储存和气化价格等,通常都是作为产运储销一体化的上游供气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与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大用户等下游买方不发生直接关系,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管输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后,实现了管道的公平准入,原来作为油气企业内部结算用管输价格逐步显性化,将被当作油气企业与国家油气管网公司,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大用户与国家油气管网公司这些不同企业间的结算价,这样为下一步单独制定油气管网定价办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趋势五:更多省份将取消门站价限制,门站价政府指导作用逐步削弱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此处的竞争指的是气源供应的竞争,即气源来源多元化。从当前国内各省天然气市场情况来看,内陆省份天然气供应主体相对比较单一,而像江苏、广东、浙江、上海等沿海地区省份天然气供应除了管道天然气外,大多数还拥有进口LNG供应。随着油气体制改革推进,全球天然气市场供大于求局面形成,LNG进口主体逐渐多元化,沿海地区省份天然气供应竞争更容易形成。在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陆上管道气独立气源供应商、又存在两个及以上独立LNG气源供应商、单个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不占据绝对优势、管网储气设施实现运销分离、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的省市,可能会考虑取消门站价格管制(注:此处参考北京燃气集团研究院白俊观点)。这样,后期越来越多的省份取消门站价格管制,意味着未来门站价将从政府指导作用逐步变为参考作用,直至最后完全取消。
趋势六:未来进口管道气将不存在气价倒挂问题
国内大部分进口管道气来自中亚的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以及乌兹别克等中亚国家,距离非常遥远。中亚天然气要通过横跨东西部地区的管道输送至沿海地区,从产地算起天然气要绵延万里至我国东部,仅运费就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在门站价管制下,长期以来终端销售价较低,与进口管道气价形成倒挂,造成进口管道气亏损。于是,如何解决进口气价格倒挂问题成为推动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首要难题。按照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规定,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由市场形成。这就意味着未来进口管道气将不存在气价倒挂问题,进口管道气价将随市场波动,同时也将由企业主体自主承担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本文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所供职单位意见。)
刘满平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
1977年生,男,湖南祁阳人,经济学博士,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现任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中国油气智库联盟专家,2006—2009年曾任职于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综合调研处,主要研究宏观经济、能源经济、价格政策等,在《经济学动态》、《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软科学》、《中国电力》等发表过100多篇学术论文。著有专著《中国宏观调控系统运行、转换与绩效研究》,与他人合著《城市燃气价格改革:国际经验与选择》,参与过国家发改委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制定、天然气分布式示范项目价格课题研究、天然气以及成品油价格改革机制研究等,获得第六届“薛暮桥价格研究奖”、“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二等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青年干部经济研讨会优秀论文奖”等;主持和参与过世界银行、国家能源局委托的能源体制改革、油气管网体制改革、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等多项部委课题。个人写的报告多次被中央领导批示。《能源评论》《中国燃气》杂志编委。
本文来源:新华财经
本文作者:刘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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