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满,通常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小心处理,不会达到终止的目的,反而会使单位陷入既不用又不用的困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录用条件不合格,需要在新员工录用函、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等关键环节有明确约定。
[典型案例]
郑参加了某区县举办的招聘会,经面试被某企业聘为销售部副经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
入职一段时间后,企业领导认为工作态度很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的要求相差甚远。企业以证明郑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与郑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郑认为,他工作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正在迅速提高。未经任何考核或任何考核标准,企业领导单方面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
仲裁结果
经调查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与郑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支持郑的上诉请求,要求企业向郑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专家意见
本案是典型的试用期内非法终止的案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不稳定。许多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擅自决定试用期、故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合格,应以招聘时确定的录用条件为依据,不能凭感觉判断。
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时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对于空缺失的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描述,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郑进行考核。因此,企业不能以领导主观判断“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与招聘时对空岗位空缺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由解除郑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超过试用期的,即使员工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企业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预防
建议企业用人部门建立试用期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试用期的评价标准、方法和手段。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和确定该员工是否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应提前告知该员工,试用员工签字认可。
来源| Sanmao.com
2017年6月22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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