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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附全文)▎齐某性侵幼女“情节恶劣”、骆某网络猥亵构成既遂…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这些指导性案例是齐强奸猥亵儿童案、罗猥亵儿童案、余虐待儿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性侵、虐童恶性案件频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其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类犯罪必须坚决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齐强奸娈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为指导性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旨在通过引导案件、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理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难题。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隐藏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这可能使受害者周围的人能够推断出他们的身份信息和与性侵犯有关的细节。这也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权,避免二次伤害。

记者还了解到,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和完善预防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预防校园违法犯罪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者。这一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的高度重视。

据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各省级检察院还将检察建议书抄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省(区、市)领导,并报送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许多检察院很快就接到了省(区、市)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教育部门的反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齐某奸污儿童

关键词

强奸,猥亵儿童,恶劣环境,公共场所

基本事实

被告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一所小学的班主任。

2011年夏季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游泳馆、男生宿舍等场所多次强奸猥亵受害女生A(10岁)和B(10岁)。,并以女孩A出去看病为由带她回家强奸。齐还猥亵过被害少女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过被害少女F(11岁)、G(11岁)一次。

主要思想

1.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被告人的辩护没有证据支持。如果结合生活经验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强奸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严重处罚情节,且社会危害相当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当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时,只要当时在场的人很多,即使在场的人没有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该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

犯罪指控和证据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的实现

基本事实

被告罗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罗某通过QQ软件将13岁少女小玉添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余是初中生后,罗还扬言要索取裸照。受害者拒绝并从QQ好友中删除后,罗通过小余的校友周向其施压,再次将小余加为好友。与此同时,罗还发明了“李”的身份,注册了另一个QQ号,并加晓宇为好友。之后,罗利用“李”的身份在QQ聊天中威胁恐吓小余,周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要求拍了十张裸照,通过QQ软件发给罗查看。后来,罗威胁要在网上公布小余的裸照,要求见他并在酒店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罗根据合同在去酒店的路上被捕,因为小余向公安机关报案。

主要思想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强迫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儿童拍摄裸露、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严重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

犯罪指控和证据

关键词

虐待罪的辨别能力支持监护权的变更

基本事实

被告余,女,一九八六年五月出生,无业。

自2016年9月因父母离婚,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受害人小田(女,11岁)一直与继母余某同居。于以学习生活习惯有问题为由,长期多次殴打小田。2017年11月21日,于因小田咬指甲被人用衣服和抓挠工具殴打,导致小田离家出走。小田被爷爷救活后,经鉴定头部、四肢等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水平。

主要思想

1.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太小不能行使告知权,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不能告知”情形的,按照公诉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

2.被扶养人不履行扶养未成年人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被扶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犯罪指控和证据

2017年11月22日,网上披露11岁少女小田被继母虐待的信息,引起公众关注。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得知此信息后,会同公安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对被害人Oda进行了询问和心理咨询。经调查发现,其继母曾长期多次殴打小田,涉嫌虐待。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向人民法院告状,没有近亲属可以代为告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虐待犯罪。11月24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在某处自首。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并经其他家庭成员的证言所证实,可以证明被害人被长时间多次殴打,造成被害人轻伤,属于不良案件,其行为涉嫌构成虐待罪。

2018年5月1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他。5月31日,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侦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某案中虐待家庭成员,应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某案被告人虐待未成年家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法定和自由裁量的情况,建议判处6个月至8个月的监禁。考虑到被告可能被判缓刑,检察官向法院提议,应申请禁令,禁止被告再次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

在最后陈述阶段,余表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被采纳。在法庭上,他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有虐待罪,判处他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禁止被告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一审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支持就变更监护权提起诉讼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发现,2015年9月,小田的亲生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同意与父亲同住。小田的父亲丁某于2015年12月再婚。丁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自己抚养受害者。检察官向小田的母亲吴征求意见,吴愿意抚养小田。检方支持吴起诉人民法院变更羁押。2018年1月15日,小田的母亲吴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经调解,法院裁定将小田的抚养权转让给生母吴,生父丁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家庭成员受到虐待,情节恶劣的,只对告发人进行处理,除非被害人因受胁迫或者恐吓不能告发或者不能告发。在虐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说不出应该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起诉,以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可以建议禁止可能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和场所、接触特定人。在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虐待的案件中,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认真改造。

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或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宜继续担任照顾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见》第九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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