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江歌案开庭第一天目击陈世峰说自己不小心刺伤了江歌
第二天|江歌案开审第二天分:就是这么一刀捅了江歌
第三天|刘鑫作证期间一直在哭。陈世峰静静地看着前方
第四天|陈世峰:江歌曾经告诉我,刘鑫为了怀孕拿了10万日元给江
第5天|姜木:陈世峰为执行和推动法院的严厉处罚道歉
检方要求判处20年徒刑,姜木要求判处死刑
江歌案第六次审判记录
上午10点,东京地方法院813号法庭准时开庭。
江歌母亲出庭。
陈世峰出现在法庭上,脸色阴沉,皱着眉头,脸色苍白。
法院和检方一致认为,辩方应当提交未出庭的辩护证人的书面材料。
证人的书面陈述
我和被告关系密切。本来打算出庭作证,但是被国内舆论吓到了,不能如期出庭。为此向法院道歉。
退休后,我去了中国学习汉语。陈世峰曾经教过我中文,并在我的生活中照顾我。有段时间没联系了。然后听说他来东京了,想申请东京的研究生院。他在我家呆了三个星期。期间,我教他日语,并建议他如何处理研究生院的面试。然后,基本上一个月见一次面。他教我中文,我教他日语,个人交流密切。我感觉他是一个认真善良的人。听他的,他希望以后能去日企工作。他一大早就去便利店,工作非常努力。当我听说他涉嫌杀人时,我简直不敢相信。我以为一定是搞错了。其实在他和刘鑫交往之初,我也曾经反对过。我后悔现在发生的事情。我应该更强烈地反对。10月份事发前,陈似乎很苦恼,曾和我谈过一些事情。我觉得奇怪,问他怎么了,他没告诉我。我应该认真提问。最后,我向被害人江歌及其幸存者道歉,并希望被告承担应有的责任。
至此,对证据的调查已经全部结束,起诉进入了求刑阶段。
检方的最后陈述
首席检察官简远从起诉席来到法庭中央,站起来做最后陈述:
被告强迫刘鑫团聚并威胁他。江歌拦住他,他残忍地杀死了江歌。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恐吓杀人的事实。
然而,关于1)被告人的杀人过程,尤其是谁的水果刀是杀人武器,以及2)杀人动机发生的时间,法庭上存在争议。以下是基于客观事实的解释。
第一,有争议的杀人过程。11月2日晚6时10分,被告人发微信给刘,称“你若与他交往,我将不顾一切追回你”。
这里的“他”是指和刘在同一家拉面店工作的林先生。当天6点多,林应刘的要求假扮成刘的男朋友。
晚上11点17分,陈也发消息说:“如果我真的爱你,我该怎么做才能挽回呢?”
刘回答:“我回不去了。”
晚上11点37分,陈:“你和他的关系发展到什么程度了?”
刘:“这是我的隐私。”
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固执地纠缠刘,坚持大院,被刘拒绝。
去江歌家之前,被告带了一套衣服。这是因为他认为杀人会流很多血,所以准备换衣服。他在连根站出发前在便利店买了威士忌,所以他勇敢地自杀了。他也抛弃了平时的公交卡,改为买了车票,戴上口罩,摘下平时的眼镜。这些证据都表明,被告心里做了一个重要的决定,为了不留下任何证据,提前做了相关准备。
被告当晚11时40分到达姜的大内公寓后,在二楼和三楼之间的螺旋楼梯上,一边喝酒一边看热闹,等着刘鑫回家。他知道刘鑫晚上11点已经下班,大约0点左右到家。也就是说,被告的最初目标是刘。由于刘坚决拒绝与他团聚,被告决心对刘造成极大的伤害。
被告辩称当天出门去连根站的目的是找投币洗衣机,中途去江家只是心血来潮。这种说法显然不合理。
被告家中有一台洗衣机,以前从未使用过投币式洗衣机。被告被害后,用家里的洗衣机洗了案发时的衣服。洗衣机没有出故障。被告没有必要去外面找投币洗衣机洗衣服。
11月2日晚,被告人曾被姜开车带离家门,但晚上去找她讨论感情问题是不合理的。如果真的要和江讨论感情问题,他应该在江的公寓门口或者江家201号门口等着,而不是在外面的楼梯上喝着威士忌埋伏着等。
而且被告晚上11点40分到达大内公寓,刘鑫晚上0点左右回家,被告没有时间和机会和江歌讨论感情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正当防卫是不自然的,不合理的,不值得接受的。
关于凶器,水果刀。
警察在被告大学研究室找到并留下了一盒同柄水果刀,盒子里的水果刀不见了。该大学的高桥教授作证说他买了一把水果刀,但他不记得用过。被告于十一月二日下午六时进入研究室。推断他拿的是水果刀并不矛盾。所以水果刀是被告提前准备的。
被告辩称水果刀是江歌的,或者说是刘鑫交给江歌的。江歌遇害前和母亲微信聊天。姜木作证说,江歌没有拿刀保护自己的习惯,江歌也没有在发言中透露自己受到了人身威胁。水果刀有护套。如果是江歌背的,剑鞘应该留在江歌背的背包里或者凶案现场。但是警察找不到剑鞘。
刘鑫递刀的说法也不自然,不合理。刘在证词中否认他递过一把刀。而且从刘鑫那天拨打110的精神状态来看,她没有做这种事的心理余量。
被告什么时候杀人的?
江歌受了重伤,颈部多处刺伤和割伤。被告多次集中攻击江歌的脖子。被告辩称,这两个人在被抓刀时错过了最致命的部分。但从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从第一刀开始就有杀人意图,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如果如被告所说,她不小心刺伤了宋中江,应该立即抢救,或者叫救护车。但被告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毅然捅了很多刀,杀死了江歌。因此,被告的辩护极不自然。所以凶器是被告人自己准备的,不是江歌的。江歌不会用刀捅被告,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岩泽证人的证言,姜歌手有多处防卫性损伤,而被告人没有防卫性损伤。被告没有防卫性损伤,只有脸上、衣服上和身上的抓痕,没有防卫性损伤。所以说江歌先用刀捅被告是不合理的。
关于量刑,希望法院注意以下七点:
第一,犯罪性质极其危险恶劣。
颈部受致命伤。脖子是一个人最关键、最致命的部位。被告对此心知肚明,但还是集中精神,执意用刀袭击颈部,在颈部留下三处贯穿的疤痕。致命伤从颈部右侧刺入,切断气管,伤左颈总动脉至6.5 ~ 8 cm深度。颈部有12处刺伤和割伤。法医岩手说,被告人实施了11 ~ 12次刺伤。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的内容极其危险恶劣。
第二,强烈的陷阱。
被告人,以非常强大的侧翼,杀死了江歌,意图杀死他。
第三,条件证据。
从两三个月前开始,被告就开始催促刘鑫复合,而在未遂之后,他就一直纠缠、盯梢。11月2日去江歌家和刘鑫工作地点,进行跟踪骚扰。蒋为了保护刘,成了陈杀人的障碍,于是陈杀了蒋。江是完全无辜的。陈的行为极其自私。
第四,造成严重后果。
带走江歌宝贵的生命,连同江歌在日本工作的梦想,都在一夜之间死去。被告给江歌的母亲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他想处死被告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五,谋杀的策划。
被告人企图对刘鑫造成重伤,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包括不使用公交卡、改用车票、穿不显眼的衣服、戴口罩、不戴普通眼镜等。
第六,被告人试图杀害刘鑫
被告企图对刘鑫造成重伤,为此前往姜的家中。如果事发时刘开门,或者江歌遇刺时水果刀没断,刘鑫也有可能遇害。
七、被告没有自省。
被告只知道一味的为自己辩护,却从不反思,试图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他对姜木伤害很大,但只是正式道歉,这不足以原谅。
本案中,被告实施了恐吓和谋杀。法律规定,杀人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5至22年有期徒刑。本案量刑应以杀人罪为主。希望陪审员在量刑时也能参考过往案例。检方调查了类似案件,发现过去类似案件被判6-30年,最多11-18年。不满12年的案件,无论是因为被害人有过错,还是因为被告人有精神问题,与本案没有相似之处,都不应考虑。如上所述,本案犯罪内容极其危险残忍,动机极其强烈自私,被害人完全无罪。虽然有意想不到的因素,但都是事先准备好的,有计划的,有可能杀死刘鑫,恫吓刘瑾。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他希望受到比同类案件中最重的处罚,即18年以上有期徒刑更重的处罚。
基于上述因素,检方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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