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会进行公款私存,但很多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使用单位的公款,但重点是单位的公款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公款私存只会让公款数额增加。
1.公款私存会被判刑吗
公款私存属于挪用资金罪,将依法判刑。
二、关于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定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的资金, 未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自存放、私自发放的,
公款“私存私放”的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三条: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宽自查、严查处”的原则办理。自查认定的资金全部全额转入本单位财务账户,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分别计算缴纳。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私自存放、发放金融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私自存放、发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非法获取的资产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财务违法行为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条……有财务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务违法行为的个人是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隐匿、截留、坐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将截留、截留的资金分成私有制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储存公款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在党内予以撤职。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三、挪用公款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是公款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须占有,部分还从中获利。所有权包括四种相互关联、相对独立的权力: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侵犯所有权权力也必然是侵犯所有权。侵犯所有权不等于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所有权必须依法取得。所以,在这个法律意义上,任何财产犯罪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和贪污一样侵犯财产所有权,不同的是侵犯所有权的程度不同。同时,也正是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违反了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公款使用制度,从而违反了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但是,由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第一,国有财产所有权;二是劳动人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社会捐赠或者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所有权;第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第五,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的资金所有权;第六,非国有金融机构客户资金所有权问题。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自然公款,也包括拟用公款。
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公款。这不仅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国家在管理、使用、运输、交换和储存过程中拥有的私人货币。在国有企业和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企业和公司的财产,这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当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共资金和公共财产可以作为本罪的客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行政纪律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按挪用公款罪折价处罚。因此,一般公共财产也可以是本罪的客体。
广义的公共资金是指公共资金、国有资金、特定资金和物资、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它兼具自然公共财产和拟制公共财产的特征。其中,公款归公款;国有资金是指国家所有的资金;具体资金物资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资金和物资。它不仅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劳动人民集体组织和社会福利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拥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拥有的资金。所以广义的公募基金不仅包括公募基金和国有基金,还包括特定财产和非国有单位及客户基金。所谓狭义的公募基金,特指公募基金。包括国有资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或者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专项捐赠资金。这种公共资金只具有自然公共财产的特征。
并非所有挪用公款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挪用公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法律范围。具体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以下挪用公款的法律范围,是否构成犯罪。此范围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一般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人存放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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