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死者获公款赔偿,未判刑。死者被公款杀害2年后被拘留;6年前,公务员何因交通事故需缴纳38万元,但这38万元实际上是由他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一家乡镇企业出资,其中约21万元尚未返还。在向家庭成员支付赔偿金后,何没有受到法律起诉,而是被提升到了更高的级别。死者得到了公共基金的补偿,但他们没有被判升职。死者是交了2年公款才被拘留的。
两年后他才被调查。此后,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然而,该案仍无定论。
近日,南沙区检察院对何是否构成贪污罪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目前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做出判决。
案例审查
公务员开车撞死人,却被提拔而不是判刑
2010年8月,何担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并担任黄阁镇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开车上班,路过番禺大道时撞倒正在这里进行道路改造的袁某某,袁某某当场死亡。何简雍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警察随后赶到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因超速、违规操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负责任。
2010年9月中旬,何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死者家属支付38万元。但据事后调查,这38万是何向公司借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余元后,何还有约21万元未返还给公司。
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何供认怕“借款”两年未还,于是从其账户中划拨人民币17万元至公司账户“平仓”。然而,没过几天,何就带着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请示来到公司财务部,17万元回到了口袋。在“请示”文件中,公司称何因“值班”发生事故,公司愿意承担大部分赔偿,何个人只需承担2万元。请示由黄阁镇副镇长袁某发签字。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简雍被怀疑犯有交通事故罪。然而,何被怀疑造成交通事故,但他被交警部门延迟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受害者家属发现,何从未被法律追究过,他的交通肇事案也没有立案,何后来被提拔为正式职务。对案件的异常处理导致死者家属不断来信投诉。
两年后,他被逮捕,一名公安局副局长被撤职
2012年下半年,南沙区黄阁镇纪委接到投诉,决定对这起车祸进行调查。2012年8月左右,何在上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两年后被正式刑事拘留。
何简雍的案子也导致了番禺区公安局原副局长于光辉的倒台。根据余广辉后来的叙述,交通事故发生时,何在番禺区负责交警和消防工作。何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8月19日,交警部门于8月30日出具了责任证明。按照规定,是主要责任人,责任认定当天将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何通过他的关系找到了于光辉,于光辉要求何回单位写一封求情信,并表示会尽力帮忙。
2011年1月左右,于光辉接到某领导电话,让他关注此案。他立即打电话给下属交警中队队长,告诉他不要立案。看了卷宗后,他觉得本案证据充足,贺和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上面领导叫他“尽量拖延”。2011年8月,余广辉发现此案未立案,于是要求手下警察收回卷宗立案。2012年10月,余广辉觉得情况严重,要求下属警员启动刑事诉讼。
2015年12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光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审改判11年。嫌疑人上诉后,被改判2年
在一审何案中,检察机关除认定其交通肇事罪外,还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和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后,贪污该公司财产共计21万余元,应追究其贪污罪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在任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认定何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然而,2015年5月,南沙地区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同年7月,二审改判,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7万元。
何简雍随后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南沙区法院重审。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新审查并裁定维持两年监禁的原判。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再审何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作为受委托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构成依法贪污罪。
广州检察院出具支持抗诉的意见,出庭支持抗诉。前几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抗诉案件,尚未判决。
12月14日,死者获公款赔偿,未判刑。死者被公款杀害2年后被拘留;6年前,公务员何因交通事故需缴纳38万元,但这38万元实际上是由他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一家乡镇企业出资,其中约21万元尚未返还。在向家庭成员支付赔偿金后,何没有受到法律起诉,而是被提升到了更高的级别。死者得到了公共基金的补偿,但他们没有被判升职。死者是交了2年公款才被拘留的。
两年后他才被调查。此后,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然而,该案仍无定论。
近日,南沙区检察院对何是否构成贪污罪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目前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做出判决。
案例审查
公务员开车撞死人,却被提拔而不是判刑
2010年8月,何担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并担任黄阁镇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开车上班,路过番禺大道时撞倒正在这里进行道路改造的袁某某,袁某某当场死亡。何简雍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警察随后赶到现场。
案发时是公务还是私人用车?
对此,何表示:“出事那天,我去花田洽谈买苗,我正在执行公务。”
根据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南沙区黄阁镇政府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9日经镇党委讨论通过。虽然没有正式下发,但党委明确规定,政府车辆的管理要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进行,何应该知道这个管理办法的内容。
时任黄阁镇党委书记、分管副镇长的袁润发的证词证实,何当天并没有向他报告公车私用的事情,而且是两个人去花圃买的苗,所以买苗并不是特别紧急的公务。
交通事故发生后,何亲自起草了《关于何交通事故处理的函》。当时,黄阁镇党委书记陈打电话给黄阁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邢,要他把公章交给何。在陈的帮助下,何在处理函上加盖了黄阁镇政府的公章。因此,这封信中的“执行公务”事宜,黄阁镇党委会议和镇长办公会议都没有讨论。皇阁镇政府也
你利用你的职位吗
侵占公司财产?
据了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全面负责公司的工作。关于赔偿问题,何以公司的名义私自起草了一份处理交通事故善后的请求书,并在注明日期的请求书中免除了他的大部分赔偿责任,然后交给有权批准公司财务支出的袁润发签署“原则同意书”,但袁润发故意不签署年份。
他利用袁润发签署的指令进行结算。虽然袁润发签了指令,但财务部也要履行相关手续,让他签财务文件审批,才能正式办理账务结算。但是后来财务部没有给袁润发签任何文件。
对此,该公司出纳彭福兴也表示:“何让我帮他办理扁平化账户时,确实不完整,存在违反财务规定的情况。”
2012年底,何从其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17万余元,并于几天后立即将款项转回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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