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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令 重磅!最严复工令撤销!

首先,发布了最严厉的恢复令

2020年2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明确房屋建筑领域从业人员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蔓延严重后果的。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信用扣分:

确诊疫情1人以下,隔离3人以下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确诊1人以下疫情,隔离3 ~ 10人,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确诊为疫情的人数超过一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

如果确诊疫情超过3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上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政策出来的时候,一片哗然;这么苛刻,谁敢动手?

当时很多人对成都公布这个通知的看法是:一城一地政策,不具代表性;相当关键,这不仅仅是一城一地的纸质文件,更是一种态度;是不是其他省市纷纷发布类似文件?

第二,最严厉的复职令被撤销

2020年2月15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恢复建设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2.1.积极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复工,推动项目尽快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复工审查的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善复工条件。

2.2.成都市住建局原通知(成住建发[2020]22号)取消:2月7日通知下发后,成都市住建局迅速取消通知;2月1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明确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善复工条件。间接澄清了取消成都市住建局通知的原因。

第三,最严厉的工作命令再次出现

3.1.邯郸市建设局文件:2020年2月10日,邯郸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纳入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施工现场确诊疫情超过1人的,隔离10人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

3.2.无锡市住建局文件:2020年2月12日,无锡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纳入住房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施工现场确诊疫情超过三人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重点:推动项目尽快复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复工审查的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善复工条件!

目录:

一、四川省住建厅文件(2020年2月15日)

二.成都市住建局文件(2020年2月7日)(已撤销)

三.邯郸市建设局文件(2020年2月10日)

四.无锡市住建局文件(2020年2月11日)

以下是正文:

一、四川省住建厅文件(2020年2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恢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5日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要统筹规划肺炎防治和恢复建设项目,努力实现年度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促进建设项目恢复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恢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区分级防控的要求,准确制定工程恢复计划,做好工程恢复的组织保障工作。加强对公共卫生、扶贫、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助和指导,推动项目尽快恢复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复工审查的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善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增加人员、增加工程量等措施进行复工,确保有序、规范、安全复工。

二、做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建筑工地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要求,加强对恢复项目疫情防控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恢复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到位。复工后要夯实疫情防控责任,建立复工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督促复工准备充足的防疫物资,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监测施工现场人员体温,做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机械设备的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施工现场疫情爆发。

三、依法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合同双方的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1)工期及停工损失:因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造成实际工期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工期延误合理顺延工期,并根据合同合理分摊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制定赶工措施计划,并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算。

(2)疫情防控费用: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超出了当前文明施工、建设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主要包括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材料、交通费用、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与发包方共同制定防疫控制措施方案,发包方应及时支付防疫控制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费、机械费: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因原材料供应、人工费、机械调配等原因出现人工价格较大变动,降低效率的,双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工价格上涨部分和降低效率的费用可通过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4)材料价格: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的项目,由于疫情影响,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材料价格监测,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就业保障。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被恢复项目的就业情况和就业来源,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的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的交通、住宿等问题。需要协调相关部门为当地建筑工人办理《四川外来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要与企业相匹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乡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建筑工人优先在省内就近就业,切实解决项目就业问题。持有《四川省外来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的人员不得限制进入该地区工作。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主要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复工前对施工现场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和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危险工程的安全管理、临时用电和消防,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疫情导致复工后不合理的抢工期、抢进度,防止人浮于事、加班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高浓度酒精、易燃易爆物品等消毒剂引发的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的跟踪调度。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完善复工计划,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和项目复工细则。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需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防控疫情的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二.成都市住建局文件(2020年2月7日)(已撤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纳入住房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的通知

成筑建防疫发[2020]22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园区城建局,区(市)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住房建设行业协会,相关从业人员:

自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部署。为加强我市住房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有序组织推进恢复生产,我们下发了《关于有效防控住房建设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通知》(朱成建发〔2020〕3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职责、标准和程序,并将跟进下一步工作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督促房屋建筑领域全体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决定将住房和建筑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现通知如下:

实行企业责任制。从事房屋建筑领域的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中介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疫情防控文件中明确的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人员复工复工前的全覆盖调查,做到分类检查、分类管理;符合复工复产标准,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应严格执行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流程,经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房屋建筑领域的经营单位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建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按照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其人员进行全面调查的;

(二)虚报、瞒报、故意谎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未达到标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复工后未按要求进行日常防疫控制的;

(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后擅自恢复工作的。

房屋建筑领域的用人单位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蔓延严重后果的,房屋建筑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确诊疫情1人以下,隔离3人以下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确诊1人以下疫情,隔离3 ~ 10人,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确诊为疫情的人数超过一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

如果确诊疫情超过3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上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房建设领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信贷。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职责,隐瞒、谎报或者缓报疫情,或者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房屋建筑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三.邯郸市建设局文件(2020年2月10日)

邯郸市建设於陵发展新冠肺炎肺炎疫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将新冠肺炎防控纳入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济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合防控,促进我市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有序开工复工复产,严格履行所有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法定防疫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决定将我市建设领域各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第一,严格企业法人责任制。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等单位,都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文件中明确的企业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人员复工前的全覆盖调查,做到分级检查、分级管理;符合复工生产标准,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复工后,要严格执行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按照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要求对下属人员进行全面调查的;

(二)谎报、谎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不符合复工标准,擅自复工的;

(四)复工后未按要求进行日常防疫控制的;

(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理,或者擅自复工的。

三、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蔓延严重后果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实行扣分:

(一)造成1人以上确诊,3人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二)确诊1人以上,隔离3人以上10人以下,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三)造成1人以上确诊,10人以上隔离为重大安全事故的;

(4)如果确诊疫情超过3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定期入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开(复)建工程和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者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建筑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

四.无锡市住建局文件(2020年2月11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2020]5号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纳入住房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的通知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市住房和建筑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单位: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新冠肺炎关于防治肺炎疫情的部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控制的紧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防控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职责、标准和流程。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督促房屋建筑领域各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标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西政办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建筑业市场主体将继续生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实行企业责任承包制度。本市房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房屋建筑行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中明确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人员返岗前全覆盖调查工作,做到彻查分级管理;符合复工复业标准,经当地住建部门确认后方可复工;复工后要严格执行各项防控制度,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复工安全。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流程,然后才能复工复工,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

二、房屋建筑领域的经营单位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房屋建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按“通报批评”的信用评价标准实行信用扣分。

(一)未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

(二)疫情防控体系不到位;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项目聘用的;

(四)对下属人员进行调查不到位的;

(五)复工后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六)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

(七)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

3.房屋建筑领域的经营单位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蔓延的,当地房屋建筑部门应当按照以下信用评估和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1)一人确诊为疫情的,按照一般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2)确诊疫情2人,按重大安全事故标准扣学分;

(3)三人以上确诊为疫情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4.房屋建筑领域的经营单位未落实主要责任,违反有关防疫、控制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房屋建筑部门依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市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标准擅自复工的;

(二)发现疫情后,不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理或者处置不合格,然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虚报、瞒报、故意谎报疫情防控信息和造成管理混乱的。

五、各地住房建设部门要把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作为节后复工检查的首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控到位,严格将住房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成立专门检查组,对当地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全市房屋建筑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解读与整理:房地产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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