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2017)的要求,到2020年,清单中规定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如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中申请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可在申报指南栏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公开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完成线下填报后扫描上传系统。
2.点击导航栏中的“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子系统”业务处理平台页面。
3.注册后可以网上申请相关业务。请注意,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要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请许可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如果没有分公司/分厂,只能填写总公司/总厂的名称。
4.首次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填写排污许可证。
5.网上许可证申请业务包括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新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续期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披露五项内容。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披露用于排污单位在申请前公布信息披露。
以下是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的一个例子。
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申请”,进入许可申请页面
第二步:点击许可申请页面的“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信息填写页面
第三步:按照填写页面左侧的导航,逐步填写许可申请信息。完成一页后,点击页面底部的“下一页”按钮填写下一页的内容,或点击“临时”按钮保存当前填写信息。
申请书共14页,即: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和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和污染控制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的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允许总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信息的应用;环境管理要求——自我监控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账户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页数顺序填写表格。在填写与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主要燃料和原辅材料、污水节点、污染物和污染控制设施相关的表单内容时,系统会将当前填写内容默认为企业注册时填写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以选择的下拉菜单是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如果当前申请人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填写。
在主要产品和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对应于主要流程。请分别补充主要工艺及其相应的生产设施和产品。
生产设施、污染控制设施和排污口的数量由企业自行编制或由当地环保部门填写。请注意,相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应填写相同的数字,不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应填写不同的数字,一次一个数字。请不要在一个文本框中写多个数字。
为满足当地管理要求的差异,各种形式都增加了其他信息栏或备注信息文本框。如果有不能包含在相应表格中的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其他信息栏或备注信息文本框中。
第四步:发放许可证申请前的信息披露。
排污单位填写(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2)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三)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4)污水节点和污染控制设施;(5)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6)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组织排放信息;(7)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8)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允许总量;(9)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10)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在排放信息表中申请相关信息后,可以在系统申请许可前进行信息披露,系统还会给出填写提示。
在业务处理页面,点击“信息披露”模块
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发布开始和结束时间。
填写完成后,点击“发布”按钮,系统将自动向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预申请公开。包括污水处理单位填写的10张表格及相应的PDF文件的内容。
在信息披露期内,排污单位不得修改上述10份表格的内容或提交申请,但仍可对自我监测信息、环境管理账户备案要求以及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进行编辑。当信息公开时间到期时,用户可以再次编辑内容。
在信息披露期间,用户可以取消发布的内容,系统可以留下痕迹保存,用户可以再次提交发布的内容。
}污水处理单位可以进入信息公开模块,实时查看用户反馈。
许可证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可以在本系统中公布,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形式公布。
第五步:
完成许可证申请模块中的所有信息后,单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完成业务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提交给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排污单位可以在申请页面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信息统一报送企业所在地区的市环保部门(直辖市为区县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直辖市为区县环保部门)发放处理。
步骤6:
未提交:申请已填写,但尚未提交。您可以点击操作栏中的“继续申报”按钮,完成业务申报。
已提交待受理:排污单位许可证申请已成功提交,正在等待受理。
审批中:已受理排污单位许可证业务申请,处于审批阶段。
批准通过:排污单位许可证业务申请已获批准,排污单位可在各地规定时限内到有关部门领取批准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补充:污水处理单位的业务办理信息不完整,需要完成信息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
不予受理:企业向审批部门提交错误,审批部门退回并驳回。
审批不合格:排污单位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了解的问题1。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应当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城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试行)》(《清单》),要求“循序渐进”。结合实施方案和目录要求,率先向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产能过剩的重点行业和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将于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将于2020年发放。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什么是综合许可证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将对排污单位通过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施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将在一个综合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一个企业一个证。不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深化,排污许可证将逐步依法纳入固体废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
4.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量小、环境危害程度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简化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适当简化;
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不进行申请前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
当环保部门监督执法时,检查的频率可以减少。
5.排污许可证上会有什么?
根据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排污许可证原件将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以及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和二维码。
排污许可证的副本将包含四个方面的信息:
A.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B.许可很重要。
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排污口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要求等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另外,排污单位承诺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复印件中注明更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治理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C.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保措施。
自我监控方案、账户记录、实施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我监控、执行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D.其他信息。
包括主要生产设备、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和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许可项目只能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允许排放浓度,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也可以适当简化。
6.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有什么用?
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八条,对排污许可证实行信息化管理。环保部将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各地现有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逐步接入数据。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全过程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包括: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全国排污许可证统一编码;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变更、延期、注销、撤销和遗失更换等工作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信息将记录在信息平台上;
排污单位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包括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和实施排污许可证规定时的信息公开。
7.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为两步。
首先,排污单位在申请前应披露主要申请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申请许可事项、生产和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申请前,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方便公众知晓,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将通过平台打印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给有发证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废气废水等生产排放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自我监控和账户记录;按时提交实施报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监测孔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号,或者经当地政府依法处理、整改规范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污水接收范围、污水接收企业名单、管网布局、最终排放目的地等资料。对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也可适当简化。
8.哪个部门有权发放排放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发证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发放,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发放。当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什么原因会导致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下列九种情况将导致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禁止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的;
没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
申请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要求的。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我监控方案、实施报告上报频率、信息披露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单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的;
总量指标是通过相当于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而不是削减获得的,已被替代和削减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0.等你拿到排污许可证,一切都好吗?
获得排污许可证不是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结束,而是开始。根据暂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便于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原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自设置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督。
针对重污染天气实施应急控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保要求。
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自我监测并向社会公布。
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台帐记录,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并及时报送有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资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许可证排放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当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还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将贯穿于污染物生产和排放的全过程,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据。为确保企业有序生产和长远发展,应加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履行环境法律义务。
2.新旧排污许可证对比1。新旧排污许可证的比较
经过全面检查,新证书与旧证书相比,具有手续网络化、表格附件多、反映生产和污染控制管理全过程、技术专业化和标准化的特点,其办理难度和要求远高于旧证书。对比如下:
三、办理新证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控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2016〕186号)、《关于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放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水〔2016〕189号)、《造纸行业排放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 ,已整理出办理新许可证的重点和难点,如下:
(1)处理流程由纸质提交改为网上申报
企业应首先在国家空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注册,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然后将通过平台打印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给具有发证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加强了网上申报工作,要求企业学习和熟悉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
(2)填写的表格多,内容全面、详细、具体,涵盖生产、污染控制和管理的全过程
对于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企业需要填写的信息内容非常全面和详细,有20多份申请表。涵盖污染物排放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生产排放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控制设施)、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网点基本信息、排放实施标准、排放信息申请)、环境管理要求(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帐记录)等。要求企业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以更加规范和专业的方式填写申报单。
(3)排污许可证统一编码规则的新要求
使用与排污许可证有关的代码也是处理新许可证的困难之一。目前,环境保护部基本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根据这一规则,排污许可证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和排污口编码四部分组成。所有代码都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兼容性。
(4)自我监测的新要求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自我监控,但普遍存在违规和不专业的情况。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自我监测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企业在申报前必须完善。
新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制定自我监测计划和监测管理要求。在自监测方案中,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了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监测指标、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管理、监测点示意图、监测结果披露时限等。
企业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5)环保台账的新要求
环境保护台账管理一直是企业环境保护中的薄弱环节,使环境保护台账管理专业化、实用化已成为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求企业在申报前进行全面的验证和改进。
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记录、组织、维护和管理台帐。目前,已公布的《火力发电行业、造纸行业、水泥行业、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明确要求,账户在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中同时管理,账户保存期不得少于。并详细规定了台账的记录内容。
(6)环境信息披露的新要求
环境信息披露一直是许多企业的“短板”。目前,大多数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或者进行的环境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字[2016]186号)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目录》中“信息公开”的要求。
(7)计算年度允许排放量的新要求
年度允许排放量必须根据申请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技术规范进行计算。以往企业在计算排放量时一直存在薄弱环节,而这种新证书要求的排放量计算更加专业和复杂,因此企业需要这方面的专业培训和学习。
污水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中不同污染物年允许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不同污染物的年允许排放量,计算过程应作为附件上传。要求企业学习技术规范,熟悉计算方法。
(8)落实报告的新要求
认证期间,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年度实施报告,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负荷、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污染控制设施运行、遵守许可限制、自我监测、建帐和记账以及履行许可规定的各项相关环境义务的情况。
四.申请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新版排污许可证所使用的材料由两部分组成:(1)需要按要求上传到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系统的材料,见下表1;(二)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系统中填写和录入信息的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如下表所示。
(1)网上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报表填写所需材料清单:
五、排污许可证处理工作流程
一般分为准备阶段(一周内完成。包括成立课题组,明确分工与职责,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培训,工作实施阶段(两周内完成,如需整改,可延期。数据收集、企业综合核查、企业整改)、网上申报阶段(一周内完成,其中公示5天)、认证阶段(环保部门审核时间30天内)。
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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